曾經,國際社會均認同是香港「示威之都」,原因是由於香港當時頻密地有不同的團體大搞各式各樣的遊行和示威集會活動。的而且確,自從《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後,在香港,遊行和示威集會數目減少,但這情況卻絕不意味著港人擁有的個人權利及自由有任何改變,而是代表了在香港特區政府不同部門各司其職下,港府的預防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工作已見成效。今時今日,港人也正確了解到個人權利及自由並非絕對;另一方面,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近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期間所強調,這是因為市民認識到有不同表達意見方法,及政府施政較以往暢順有關。
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及實施前,泛暴派中的政棍及訟棍不斷將法律扭曲,包括但不限於將個人權利和自由擴闊至無限大,去誤導公眾,藉此吸引群眾去加入他們的遊行及示威集會活動。 表面上,每一次,反對派在這類活動都有一個主題; 然而,實際上,這一連串活動的背後的終極目的,就是奪取香港特區的管治權,推翻當時的特區政府,建立一個親西方、由外部勢力控制的傀儡政府,並將香港作為反華的橋頭堡,而「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便是包括了多位泛暴泛訟棍及政棍參與及合謀推翻特區政府的最顯著例子;在該案中,眾被告於2020年參與「35+非法初選」,計劃在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便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藉此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否則,特首使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
《香港國安法》第二條訂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基本法》第一條謂香港特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區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上兩條《基本法》條文,直接了當地說明了:
(1) 國家對於「港獨」的絕不容許;
(2) 香港特區擁有的只是「高度自治」,而絕非「全面自治」;及
(3) 香港特區永遠是中國的地方。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則釐定了香港區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責任,及因而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此外,這條也清楚訂明了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過去一段長時間,以上各大相關政府部門也竭盡了所能,去各盡其責,透過不同層面及方式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一切涉及或有機會涉及危及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並且收到了極佳的成果,例如別有用心的反對派人士,在今時今日的香港社會,便再也不會大膽妄為地動不動便以各式藉口,用一個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去組織遊行和示威集會,實質上卻是長期一點一滴地去洗一些無知市民的腦,從而挑起他們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不滿,及在普羅市民之間散播仇恨政府的種子。今時今日,隨著各大政府部門的努力及大力宣傳,普羅市民的國安意識大大地提升了,並再也不會輕易被別有用心之士所誤導,大家已懂得分清楚是非黑白,及清楚了解那些別有用心者所做的一切,只是為了達到政治目的。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並「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特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在以上第四條的規定中,「依法」二字清晰地說明了港人可享有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並非無限大,也不是沒有任何限制,例如絕不能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由於特區各大政府部門的不斷努力,透過了多種方式於不同渠道,在宣傳及教育兩大方面著手,也因而成功地令普羅市民真正地明白了何謂「依法享有」 各式個人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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