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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裁決彰顯法治公義:憲制秩序不容顛覆】

2026年8月21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頒布裁決,裁定罪名成立,並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此項裁決不僅是個別刑事案件的司法結果,更是香港在由亂及治、由治及興過程中,對法治尊嚴、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底線的一次清晰宣示。

法院依法審視證據並作出有罪裁決,彰顯法治公義。根據判決書內容,法庭在全面審視控辯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後,裁定「支聯會」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一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法庭指出,「支聯會」長期堅持並宣揚其所謂「五大行動綱領」,並非一般政治評論或抽象口號,而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確立的領導地位,旨在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裁決清楚顯示,「支聯會」綱領的本質是以煽動方式動員他人反對並顛覆國家政權。而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作為該會主導意志,長期透過集會、刊物、網站、社交平台及紀念館等渠道宣揚相關主張,意圖挑起公眾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敵意,侵蝕公眾對國家根本制度的信心。

憲法乃國之根本,是理解本案法理基礎的起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及法律效力,確立國家根本制度及憲制秩序。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並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區的成立及《基本法》的制定,亦源於憲法第三十一條所賦予的憲制依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因此,沒有憲法,便沒有香港特區;沒有憲法作為「根」和「源」,亦不可能有《基本法》保障的高度自治、普通法制度及權利自由。「一國兩制」必須先有「一國」,「兩制」不能挑戰國家主權、安全及憲制根基。

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會容許公民或組織以持續、有組織方式顛覆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及國家根本制度。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遊行集會自由固然受法律保障,但同時必然受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他人權利等合法限制。自由並非無政府狀態,更不是破壞憲制秩序的免責牌。若有人公開鼓吹推翻國家根本制度,煽動他人敵視中央政權,並透過組織網絡、刊物、集會、口號、展覽及公眾動員長期散播相關主張,任何負責任的法治國家都不會視之為單純意見表達。

「支聯會案」正展現出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安行為之間的界線。「支聯會」多年來以特定政治綱領及口號作為核心主張,其中包括針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及國家根本制度的內容。當一個組織長期把有關主張制度化、組織化、群眾化,並透過大型集會、紀念館、宣傳資料及網上平台反覆向公眾灌輸,問題便不再是單純「意見」本身,而是其客觀效果及主觀意圖是否在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即使有關活動未必伴隨即時暴力,亦不代表其必然合法,以非武力方式長期削弱、否定、敵視及動員反對憲制秩序,同樣可能構成實質危害。當言論具有煽動性,並與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目的相結合,便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的構成部分。當中不只是說了甚麼字句,而是整體語境、行為模式、組織背景、受眾對象、傳播方式及可預見後果。

「支聯會」多年來有意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這種仇恨並非單純政策批評,而是透過不斷重複的口號、敘事和動員,實行「掛羊頭,賣狗肉」,把中央政府及國家憲制安排塑造成敵對對象,誘導市民尤其青年人把反對國家根本制度曲解,為某種政治正義。如任由這種政治操作蔓延,必然侵蝕香港居民對「一國兩制」的正確認識,削弱對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的尊重,最終引致特區的國安層面被嚴重衝擊,並危害香港的長期穩定。

「支聯會」案罪名成立,是香港法治與國家安全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容顛覆,「一國兩制」的憲制根基不容破壞,言論自由亦不容被濫用為煽動顛覆的工具。公義並非縱容違法者以政治姿態逃避責任,而是讓所有人在同一法律之下接受審判。「支聯會」及被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的所作所為最終受到法律裁斷,正是公義得以彰顯、法治得以維護、香港長治久安得以鞏固的必然結果。

由於《香港國安法》頒布及實施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刋憲並生效, 不具追遡力,故案中各被告是走了運, 令他們被裁定罪成的犯案時間大幅減少。不管怎樣,即使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及實施後, 各被告仍然不知收斂,第二至第四被告中, 李卓人和何俊仁都擔任了長很長時間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身兼執業律師,鄒幸彤是執業大律師, 而三人更是擺出一副大義凜然的樣子,去知法犯法,而本案的有罪裁決正充分證明了「多行不義必自斃」。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