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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長褲司法覆核敗訴 懲教管理專業受認同】

筆者:路見筆評

2026年1月13日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不滿懲教署規定女性在囚人士於夏季日間必須穿著長褲,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政策涉嫌性別歧視、違憲及不合理。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13日)頒下判詞,理據充份,駁回申請,並下令申請人(鄒幸彤)須支付訟費。此一裁決不僅堅定了懲教署於監獄管理上的專業權威,更進一步釐清「平等」與「一律相同」的法律界線,有效堵塞個別人士以主觀理由動輒挑戰公共政策的歪風,值得社會高度肯定。

平等不等同一式一樣 法院釐清法律本義

本案焦點,正是鄒幸彤質疑男囚夏天可穿短褲,而女囚須穿長褲,構成所謂「性別歧視」。但法庭判詞明確指出,「平等」絕非機械式的「一模一樣」,而是根據男女在生理、心理及社會層面上的客觀差異,作出合符實際的安排。

判詞接納專家證據,明確指出女性在囚人士於私隱、心理安全感、身體形象及對暴露的敏感度,均與男性大有不同。長褲不僅有助保障女性在囚者的尊嚴及心理健康,更可避免不必要的身體暴露,切合女性群體的實際需要。法庭強調,盲目追求「一律」反而可能損害女性的合理權益,亦並非「歧視」之舉,正正體現「實質平等」的法理精神。

懲教管理專業審慎 司法自律不越位

監獄管理涉及安全、秩序、紀律及在囚人士身心健康等多重專業元素,並非外行人可以憑一己之見妄加評論。法官在判詞中明言,基於專業界線,除非政策顯然極端不合理,否則法院不應隨意推翻懲教署的行政決定。事實上,有關制服政策乃經過專責小組多年檢討,廣泛諮詢專業意見,並非憑空而來。

鄒幸彤以個人「熱舒適」感受質疑整體政策,忽略了政策制定時已兼顧整體在囚女性的健康、私隱及安全等多方面考慮。法庭今次裁決,正好有效鞏固行政機關的專業管治權威,防止監獄政策被個別囚犯隨意挑戰,維護整體公共秩序。

政策設有彈性 應對個別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聲音批評政策「冷酷無情」,實屬誤解。判詞清楚指出懲教署衣著政策設有例外機制,若在囚人士有醫療或其他特殊需要,完全可以申請改穿短褲。政策將長褲定為「預設安排」,是以保障大多數女性在囚者利益為依歸,同時照顧個別特殊情況,充分體現政策人性化及彈性。

判詞亦點出,鄒幸彤僅以個人主觀偏好為由要求改例,卻未能提供具體醫療需要或客觀理據,其要求自然難以成立。「主觀不滿」並非「較不利待遇」,法庭裁決合情合理。

嚴正遏止「濫用司法覆核」歪風

綜合而言,是次裁決合乎法律、合乎邏輯、合乎情理。司法覆核本為監察公權力合法行使之重要機制,絕非任人隨意宣洩不滿、爭取特權的工具。鄒幸彤一方試圖將監獄制服規定無限上綱,結果被法庭逐一駁回,充分肯定懲教署依法維護監獄秩序、保障在囚人士尊嚴的合法權力,避免監管制度陷入「人人喊歧視」的荒謬境地。

判決明確釐清法律標準,維護法治尊嚴與行政專業。社會大眾理應支持和認同,向濫用司法覆核之風說不,讓香港繼續堅守法治根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