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黃之鋒所涉「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判刑,判處監禁十年。這項判刑既合理,亦必要,正正反映法庭嚴格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量刑原則處理案件,亦證明任何人披着所謂「國際倡議」、「民主自由」的外衣,實際上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承擔沉重法律後果。
根據案件資料,黃之鋒早前已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案情顯示,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均持續透過不同方式要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及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尤其是在《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仍未有迷途知返,而是繼續以不同方式支援所謂「國際線」,與身處海外的人士互相配合,延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從判刑理由書中可見,本案屬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下的「罪行重大」級別。法庭特別考慮到案發時香港正經歷社會動盪及暴動後遺症,國家安全及法治均承受極高風險。因此,在此背景下,黃之鋒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仍然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呼籲對中國及香港採取制裁和敵對措施,並透過社交媒體及西方主流媒體擴散相關訊息。法庭亦指出,黃之鋒與羅冠聰是本案主腦及最前沿倡議者,二人角色雖有不同,但同樣關鍵,並確實促成外國及外國實體實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法庭在判刑時已明確說明,《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並非因國安法實施前的政治理念或活動而受罰,而是因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持續與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而被定罪。這一點充分反映法院依法審理、依法量刑。法庭原本以十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黃之鋒認罪及求情而扣減三年,最終判囚十年,正是「罪行重大」級別的最低刑期。由此可見,判刑既有阻嚇性,亦已充分考慮認罪因素,不能說苛刻。
特區政府的回應同樣指出,法庭判刑顯示本案涉及外國勢力,案情嚴重,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黃之鋒在大量事實及證據面前無從狡辯,只能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法庭的判刑正好打破一些危害國安分子以「國際線」為名逃避法律追責的幻想。行政長官李家超亦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長期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從阻撓國民教育、成立激進組織、煽動學生違法,到在2019年黑暴中推波助瀾,再到公然乞求外國對華對港制裁,其惡行纍纍。
回顧黃之鋒多年所為,可謂一條清晰的反中亂港軌跡。由「學民思潮」開始,他不斷以青年作政治工具,煽動學生對抗政府;其後參與非法「佔中」、衝擊政府總部、包圍警察總部、煽動未經批准集結,又在「35+」案中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判囚。今次案件更進一步揭示,他所謂「國際線」的本質,並非正常表達意見,而是乞求外國勢力介入香港事務,要求制裁中國及香港,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黃之鋒多年來口口聲聲稱要「堅守香港」,實際上卻曾多次尋求西方庇護。據報道,2020年6月30日,即《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夕,黃之鋒曾在中環聖約翰大廈與美國外交官會面,並表明希望進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庇護。其後,他又透過在華盛頓的人脈向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等求助,希望美方提供保護。美方內部甚至曾考慮是否協助他經「水路」離港,但最終因政治風險及所謂國家利益而放棄。這正好說明,黃之鋒不過是外國勢力手上一枚可用即用、可棄即棄的棋子;當他有利用價值時,西方政客高調合照、口頭支持,當他真正要求庇護時,便立即計算成本,最後把他拋棄。
而且,黃之鋒一方面煽動香港青年「抗爭到底」,另一方面自己卻早已盤算退路,向美國求庇護,證明他並非不怕法律後果,而是「驚死」得很。所謂勇敢,不過是叫別人衝;所謂堅守,原來是自己想入領事館。這種政治投機者,最終被外國勢力放棄,再被香港法院依法懲處,實在是咎由自取。
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毫無悔意,繼續支持、聲援及推動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案中證據確鑿,他亦已認罪,判刑合情、合理、合法。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不論政治立場、背景、知名度,只要觸犯法律,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均必須依法追究。
國家安全是香港長治久安的根基。若任由有人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制裁、破壞香港穩定而不嚴懲,受害的只會是廣大市民的生活、經濟和社會秩序。今次黃之鋒被判監十年,是依法而判、量刑適當、罪責相稱,亦是對一切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代理人的嚴正警告:香港已不是任人顛覆、任外力操弄的地方。對危害國家安全者,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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