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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密法庭檔案 2025.05.30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一百一十日審訊

2025年5月29日

13:48 散庭

13:26 TG對話揭露分工與計劃

控方引述2020年2月9日Telegram群組「支持警方執法」內提及「下次八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指何卓為明確指示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計劃,質疑其為主謀。何否認,辯稱訊息由「阿蛋」發出。控方進一步指出,何於2月19日在TG群組提及「優先處理事項:搬倉、將軍澳追思會」及「一幫人掉火、空投,另一班專心蛋糕」,顯示爆炸案分工明確。何堅持訊息由「阿蛋」發出,稱「掉火」及「空投」僅指普通雜物,而非爆炸品,惟控方質疑其解釋缺乏可信度。

控方質疑D1在2月15日至2月19日的TG群組中以「William Wallace」身份活躍,討論爆炸案細節,包括「阿蛋」提及3月8日將軍澳涉及「煙彈」的行動。何否認群組提及「放煙彈」,稱「阿蛋」定期匯報其他群組內容,且部分行動由「阿蛋」自主進行,試圖與爆炸案計劃保持距離。

13:01 繼續審訊

12:32 休庭

12:06 何卓為證供前後不一

控方質詢何卓為於嘉頓山聚會的活動,指何卓為曾作供稱Vivian(第五被告楊怡斯)出席聚會,但今日表示「不肯定」其出席,並稱即使觀看閉路電視及相片後仍無印象。法官指出,何在主問首日已表示不肯定Vivian是否參與,後來認出相中人為Vivian,但仍稱「應該是」,證供明顯矛盾。控方展示多段閉路電視及截圖,包括第五被告楊怡斯在山東餃子店及宏創方的畫面,何堅持截圖中人非楊怡斯,而是Vivian,拒絕確認身份。

控方進一步指,何離開嘉頓山時乘坐由第四被告張家俊駕駛的私家車返回宏創方,同車者包括第二被告李嘉濱、第五被告楊怡斯及Rachel。何承認乘坐該車,但稱無印象車上其他乘客,並否認與第四被告張家俊及第五被告楊怡斯商討爆炸案。控方質疑何在嘉頓山逗留一小時,遠超其所述「露一露面」及放置硫磺的目的,懷疑其與其他被告商討爆炸計劃。何辯稱僅談投資及飲酒,承認被Rachel怪責醉酒仍繼續飲酒,但否認與爆炸案有關。

11:08 何卓為承認 「甜品」與爆炸案相關的化學材料有關

控方引述2020年2月5日於Telegram「無名群組」內的對話,顯示「夠鐘改名」(第三被告吳子樂)提及「甜品一定要好安全」,第一被告何卓為回覆「可行嘅盡量自己地方」,被控方質疑涉及爆炸品存放地點。何辯稱僅指自己需一處居所,其他人應另覓地方存放物品,但承認「甜品」可能與爆炸案相關的化學材料有關。控方進一步指出,何在群組內全程參與爆炸計劃討論,卻聲稱未有留意內容,僅以「Me too」或「OK」回應,辯稱是為購買防疫用品,而非爆炸計劃,遭控方指為「講大話」。

11:04 繼續審訊

10:35 休庭

10:16 控方揭何卓為汽油彈遙控點火裝置知識與專家證供吻合

控方針對第一被告何卓為曾於Telegram向第七被告何培欣發出「蛋糕REMOTE壞咗」的訊息進行質問。何承認「蛋糕」即指汽油彈,並於第七被告何培欣問及遙控器「點樣壞」時,何解釋因遙控器SIM卡「鎖死」。控方隨即指出,此說法與較早前專家證供吻合,專家證實遙控器需使用SIM卡與外界聯繫。何辯稱自己於其他群組收風得知可以做遙控點火裝置,而「蛋糕REMOTE壞咗」只是「吹水」。惟法官強調,SIM卡「鎖死」的說法與專家指遙控器需SIM卡的的陳述客觀一致。

09:39 控方揭爆炸品交收情節相符

控方指被告何卓為與第三被告吳子樂於2020年2月2日凌晨「前後腳」離開宏創方503室,閉路電視顯示何行走緩慢並多次回頭,疑為等待第三被告吳子樂,兩人涉嫌前往楓樹街公廁放置炸彈。何否認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共同行動,辯稱自己僅是買酒,且回頭並非望向第三被告吳子樂,但承認第三被告吳子樂回程時未背背囊,與控方指稱的爆炸品交收情節相符。

09:07 被告誇大說法被質疑

控方進一步引述被告何卓為在Telegram向第七被告何培欣表示「有啲隊友又覺得啱啱做咗一單好似好密」及「我就想放既」,第七被告何培欣回應「夠人就放」,質疑第七被告何培欣在鼓勵何放置炸彈。何辯稱自己僅為追求第七被告何培欣而誇大說法,否認有實際行動計劃,並指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回應只是敷衍。然而,控方指出,何從未在對話中向第七被告何培欣表明自己所講只是「吹水」,質疑其說法缺乏可信度。

09:03 開庭

首被告何卓為繼續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