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5 散庭
13:20 第三被告吳子樂辯方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第三被告吳子樂辯方律師開始結案陳詞,指出相關法律原則,包括無罪推定、毫無合理疑點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不作供權利、良好品格影響等。律師亦提及,警方證人證供不應因職級而有不同可信度,其他被告對吳子樂不利的證供亦不能被考慮。法官指出,所謂「潛在疑點」屬上訴法院層面,並非原訟法庭需考慮之事項。
13:13 辯方質疑證據真確性 控方駁斥辯方質疑
辯方聲稱,負責檢查行車記錄儀的證人警員曾表示記憶卡內的片段「有可能被植入」,質疑警方證據的真確性。然而,控方翻查法庭錄音紀錄,證實證人警員從未作出此陳述,辯方的說法並不正確。
辯方亦於陳詞中質疑警方未有檢取相關衣物,試圖削弱控方指控。但控方指出,警方早已於第二被告李嘉濱處檢獲一件黑色羽絨外套,並認為該衣物可供爆炸案調查比對。控方質疑辯方於陳詞中選擇性忽略該項證據,容易造成陪審團誤解。
此外,辯方聲稱李嘉濱未曾購買涉及爆炸案所需材料,以否定其參與製造炸彈的指控。控方則根據承認事實指出,李嘉濱確曾購買牆紙等材料。儘管辯方承認購買行為,但以證物中未找到牆紙為由作出回應。控方認為,辯方此舉有誤導陪審團之嫌。
13:02 繼續審訊
12:27 休庭
11:06 繼續審訊
法官澄清,警員54124就2024年12月17日行車記錄儀檢查的證供,在盤問中被問及記憶卡片段不連續的原因,警員表示記錄儀無固定設定,由使用者決定,並保證證物在警方手中未受干擾。法庭謄本顯示,警員未提「有可能被植入」,控方亦確認無此記錄。
10:39 休庭
09:11 辯方挑戰證據完整性 法官提醒陪審團依常識判斷
辯方指監視警員在梅芳街監視第二被告李嘉濱約兩小時,期間使用相片協助辨認,但未有發現李嘉濱已離開前往九龍。法官指出,無證據顯示李嘉濱何時離開梅芳街,提醒陪審團避免作出猜測性結論。
辯方指車輛KW 7032的乘客並非李嘉濱,因乘客表示前往恆生銀行取錢,而李嘉濱只到過星展銀行,與車Cam錄音內容不符。此外,辯方指李嘉濱從旺角一公廁步出,而該乘客則進入公廁,兩者並非同一人。辯方認為監視警員可能跟錯人,並指出李嘉濱被捕時身上無星展銀行卡。法官回應指銀行卡可在不同銀行使用,陪審團可依生活常識判斷。
辯方質疑KW 7032行車紀錄儀片段的完整性,指片段中出現2017年影像,懷疑可能有人動手腳。雖然警方證供指車輛在警署上鎖,且片段擷取不影響時間戳記,辯方仍認為片段無法可靠用於辨認李嘉濱。法官強調,任何篡改需在李嘉濱被捕至第八次錄影會面間短時間內完成。
09:07 開庭,第二被告李嘉濱辯方律師繼續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