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5 散庭
11:56 繼續審訊,控方針對辯方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本案適用性的論點作出回應
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全國最高根本大法,位階遠高於一般全國性法律。《基本法》序言及第11條明確將憲法視為制訂根據,但從未將其列入第18條的「全國性法律」範圍,這是基本常識。第18條作為限制性條文不包括憲法,只為保障香港不受社會主義制度干預,但不代表憲法完全不能適用。
《國安法》第1條表明該法根據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決定制定;第22條及第23條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而這些制度直接來自憲法序言及第1條(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被告不是因違反憲法被控,而是因違反《國安法》中保護的憲法根本制度,因此法庭必須參考憲法來理解控罪內容。
控方案情只依賴憲法序言及第1條,這些條文文字清晰、意思明確,法庭可直接自行理解。其他憲法條文僅用來回應辯方質詢,不是控方核心依據。控方認為本案涉及的憲法內容不複雜,無需專家證供協助。
憲法在香港憲制下位階最高,高於《基本法》,故不能用《基本法》去限制或詮釋憲法。法庭應直接按憲法文本的清晰字面意思應用,尤其本案只涉及序言及第1條確立的根本制度。焦點是被告行為是否煽動顛覆國安法保護的憲法制度,而非評判憲法本身。
11:19 休庭
10:14 法官質疑辯方狹隘詮釋
法官質疑鄒幸彤指出廣義與狹義「香港法律」區分的邏輯是否過度狹隘,強調《國安法》第22條明確引入「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作為直接適用界面,足以證明憲法在香港國家安全層面的實質效力;法官就極端情境質疑辯方「非法手段」必須限於香港境內的狹窄詮釋,實際上可能削弱國安法防範跨境顛覆行為的立法目的,從而支持控方主張即使行為跨域,憲法相關條文仍可作為香港罪行基礎;批評若辯方要求所有憲法解釋一律需專家證供,可能導致國安法第22條案件審理癱瘓,暗示此立場不切實際。
10:02 開庭,鄒幸彤(D4)就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性進行陳詞
鄒肯定憲法是香港法律體制一部分,稱其為《基本法》來源及「一國兩制」安排的基礎,地位高於基本法,無爭議。其次,辯方否認憲法可直接在港實行,指其全部條文不能直接執行或向香港人施加責任,與《國安法》等法例不同。至於證明憲法內容,鄒主張若有爭議,為事實問題,需專家證據證明,不能僅依賴字面解釋或立法文件。辯方主張憲法應視為「非本地法律」(類似外國法),需專家協助,而非視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以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