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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聽證會 2026.04.27

2026年4月27日

11:40 走火樓梯開「生口」破壞消防裝置 火災後發新指引 釐清「硬指標」

張玉清指出在走火樓梯牆身開設「生口」(臨時出入口)以便工人進出棚架,這種做法破壞了走火樓梯作為「被動消防裝置」的結構,明顯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5條(防止火勢蔓延)及第16條。她解釋,走火樓梯應保持暢通無阻,若工人從「生口」跳入樓梯,會對正在逃生的居民造成極大危險。她指出,一般的做法是透過天台或平台進出棚架,在逃生樓梯開口屬極罕見且違法的情況。

杜淦堃提到,屋宇署於今年3月發出新函件,明確禁止在建築物外牆及窗戶鋪設易燃物料。張玉清回應指,雖然這份指引是在火災後發出,但其內容並非新要求,而是旨在「講清楚」大火前已經不被允許的行為。她重申,承建商即使辯稱是「臨時措施」或「方便工人」,亦不能逃避違法責任。

此外,針對獨立審查組(ICU)人員早前在供詞中提到「法定條文未有就發泡膠板作臨時保護有具體標準」的說法,張玉清表示不認同,堅持相關做法已觸犯現有的《建築物建造規例》。

11:30 發泡膠封窗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庭上引述相關證供指,宏福苑火災發生時,有單位窗戶被發泡膠板遮蓋。張玉清表示,在她個人的專業認知中,從未見過大維修工程使用發泡膠封窗,亦不認為這是行業慣常做法。她指出,屋宇署在火災後巡查其他大廈,均未發現類似情況。

張玉清強調,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6條,承建商必須使用適當的建造方法及預防措施。屋宇署認為,大規模使用發泡膠板封窗屬於不適當工序,違反該條例要求。此外,發泡膠作為易燃物料,亦不符合《消防安全守則》中關於耐火要求的規定。

杜淦堃續指,封窗會阻礙單位的天然通風及採光。張玉清同意此看法,並指根據規例,住宅必須維持採光及望到室外環境,以便火警時觀察外圍情況。她明確表示,若屋宇署在事前接獲投訴或通知,絕對不會批准使用不透光及易燃物料長期封窗,並會採取執法行動。

11:22 聽證會繼續

11:12 休庭

10:58 承認發泡膠封窗屬屋宇署規管 宏福苑由ICU監管

針對火災中出現發泡膠封窗的情況,張玉清承認這涉及保護措施及施工工序,應由屋宇署負責執法。她解釋,雖然屋宇署與消防處在消防裝置監管上有重疊,但發泡膠監管屬屋宇署範疇,故會由署方執法。不過,由於宏福苑屬居屋屋苑,具體的監督工作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負責。張續指,ICU的權力雖來自屋宇署長,但ICU本身無權直接檢控或處分RI/RC,必須在調查完成後交回屋宇署處理。為加強協作,屋宇署已向ICU借調三名高級人員以確保雙方工作標準一致。

張玉清坦承,屋宇署過往在檢視棚網時「主要睇證書」,之前確實沒有進行實地測試。她指出現時測試已有既定標準,署方會留意化驗所是否獲本港互認。

因應宏福苑火災,屋宇署於今年3月發出新指引,建議專業人士在工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建議業主考慮分階段展開維修工程,以降低風險。

10:42 涉事RI曾處理80宗驗樓 署方展開追查
針對宏福苑的RI為鴻毅代表吳躍,承建商為宏業。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提到,吳躍曾三度申請成為「認可人士(AP)」但前兩次均告失敗,他曾處理80宗強制驗樓,其中30宗出任RI。屋宇署表示,事後已對吳躍經手的其他工程展開調查。

10:30 RI須親身監督關鍵工序 責任不可轉移
張玉清在會上強調,在強制驗樓制度下,只有RI(必須為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專業人士)有權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她指出,RI負有最終責任,雖然可以組建團隊協助,但責任不會因團隊而轉移。根據作業守則,RI必須親身到場視察樓宇狀況;在維修階段,RI須每週或每兩週巡查,且在「關鍵環節」如工程開鑿後首次修葺石屎、進行拉脫測試(pull-off test)時,RI必須親身在場監督。就防火安全責任,張玉清指RC(承建商)主要負責地盤管理及提供合規物料,而RI則負有監督責任,需審視工序是否妥當及確認物料符合法例標準。

10:00 聽證會開始,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張玉清女士開始作供

張玉清披露署方因應是次大火事件,正計劃透過修例加強對樓宇維修工程的監管制度,未來部分涉及高風險的維修工程將會「升格」,並引入更嚴謹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張玉清首先解釋了現行的註冊承建商制度。她指出,除了俗稱「大牌」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GBC)外,小型工程承建商按工程風險分為三個級別。張證實制度將會迎來重大改變,她表示署方正準備修例,針對部分較特別的維修工程,將其納入「一級小型工程」範疇以強化監督。

根據建議的新制度,相關工程將必須引入第三方監管,並指定由「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AP)擔任監督角色。此外,承建商未來必須向署方提交訂明圖則,詳細說明維修程序及相關的保護措施。張玉清特別強調,與現行部分小型工程只需申報的做法不同,新界別工程在提交圖則後,必須得到屋宇署的許可方可動工,陸啟康法官形容此舉等同將「一般樓宇維修工程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