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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 - 絕密法庭檔案 2026.05.18

2026年5月17日

11:06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獲得保障但絕非絕對
控方反駁了辯方將本案類比為傳統公法或司法覆核訴訟的說法,強調控方並非主張普通市民因為單純「違反憲法」而構成犯罪。控方重申,本案的檢控基礎完全是依據《香港國安法》,而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其控罪元素之一在於其手段旨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控方的核心立場在於,被告人是否有在實質行為中,煽動他人採取違反憲法的非法手段來達到特定目的,這與因違憲而被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層次。
針對「人民在邏輯上能否違反憲法」的討論,控方指出這必須回歸該國家憲法本身的條文來作整體考慮。控方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具體條文,包括第 33 條第 4 款、第 51 條、第 53 條及第 54 條,指出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法定義務包括維護憲法尊嚴、不得損害國家安全與利益等。因此,從憲法整體架構來看,普通市民同樣受到憲法義務的約束,而這正是本案用以評估控罪中「非法手段」這一元素的法理背景。
控方表示本案並非探討純粹的思想宣揚、學術討論或政治學上的理論流派,更不是因為被告人的言論「過於激烈」而對其進行檢控。控方指不論言論的態度是激烈還是平靜,只要其本質是在叫人採取犯法的非法手段,就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界線。控方重申《香港國安法》是保障市民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但這些基本權利在法律上絕非絕對。如果相關活動的本質與意圖,已不再是單純的悼念或表達意見,控方將依據《香港國安法》的嚴格指引,去證明被告人具有煽動他人實施旨在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實質犯罪意圖,控方這一立場從開案至今始終清晰一致

10:32 「推翻」不限於使用暴力或武力威脅
控方反駁了將字詞抽離語境的辯解,指出「推翻桌子」與「推翻政權」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後者涉及的是制度與政權的更替,因此「推翻」一詞是否具貶義,必須將其置於國安法第 22 條的第一款與第二款中作通盤考量。控方強調,第 22 條是一個「內裡一致」的整體,不論是第一款所指的「推翻、破壞根本制度」,還是第二款的「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兩者皆明確涵蓋了「以其他非法手段」實施的行為,這意味著「推翻」並不限於使用暴力或武力威脅,非暴力的非法手段同樣在限制之列,此法律原則在憲制頂端的法律精神下是一致的。控方指出,雖然「結束」並非國安法條文的直接用字,但理解其寓意必須回歸最直接的上下文與本案證據。控方在現有的案情語境下,被告所主張的「結束」在字義及實質意圖上,與國安法第 22 條中的「推翻」完全一致

10:07 就第二被告李卓人進行結案陳詞

10:04 審訊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