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一百三十六條確立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近日引發關注,其中,明確將吸毒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違法記錄納入封存範圍引發社會廣泛爭議。一邊是每年超800萬曾受治安處罰群體對「擺脫終身標簽」的期待,一邊是公眾對「記錄封存是否等同於縱容違法」「是否為特定人群開綠燈」的强烈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法規中可以看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如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於公安系統,並未被徹底刪除;以吸毒行為為例,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則。
公眾最主要擔憂在於吸毒行為的特殊歷史與社會危害性。近代中國因鴉片而遭受深重民族創傷,禁毒早已超越一般治安管理範疇。新中國成立以來,據統計,2010年至2012年,有超過900名公安執法人員在禁毒工作中犧牲、負傷、意外和過勞死亡;2013年至2022年,全國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在禁毒工作中犧牲,其中,禁毒民警112名。在公眾的認識中,吸毒行為具有特殊性,吸毒不僅僅是一種違法行為,更被視為一種對民族歷史創傷的漠視、對英烈用生命捍衛的價值的褻瀆。因此,在這場討論中,有一種聲音就認為,吸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深重,僅僅視其為行政違法行為顯得力度不夠,主張「吸毒行為入罪」,向社會傳遞更強烈的吸毒行為「零容忍」信號。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人權法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宏表示:吸毒行為是違法,不是犯罪。犯罪,比如說販毒,或是說制造毒品,這些是犯罪行為,刑法對於這類行為它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但吸食毒品行為,它本來就是一個治安違法行為。法律上來說,如果吸食毒品,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他的處罰就是最高15天的拘留處罰。趙宏還表示:禁毒法裡面都明確規定說,對吸毒人員我們要提供給他回歸社會的一個機會。封存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對吸毒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輕縱,好像我們放棄了對吸毒行為的打擊,對於毒品的管控,不能把這兩個事情糾纏在一起。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教授包涵表示:立法本身並沒有縱容吸毒者的意思,沒有任何縱容,或者說希望他完全不受法律懲戒這種意思。
記錄封存並不是「風險隱身」,公眾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准入監管。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准入要求,這些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的法定情形。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管需求不受影響。
包涵表示:違法的記錄,包括犯罪的記錄,是被我們的執法機關包括司法機關登記在案的,並沒有說完全消除,我們並沒有建立前科消除這樣的制度,從來沒有說一個人基於這種封存,他之前的違法記錄就消失了。
譬如說道路交通管理法等等之類的這樣一些行政立法裡頭,已經禁止譬如說吸毒者去開校車,或者拿運送危險化學品等等之類的,或者他拿駕照本身就是要受一些限制的。也就是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記錄封存,並不影響執法機關去依法登記吸毒人員,也不影響在戒毒的過程當中對他們的信息進行保護,而這些立法已經在很早以前就確立了。
另有輿論擔心警方「不再通報藝人吸毒案件」,導致「涉毒行為隱匿化」,削弱警示效果。趙宏直言:有違法前科的,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人,他在憲法上,也是有人格尊嚴的,他不是說對某一種人,某一類人的特別保護,而是所有的人的一個保護,這裡面也包括對有違法前科者的保護。封存的意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的就是我們法律從此前的重罰重刑,開始向法治文明轉變。
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什麼要設立「治安記錄封存」這項規定呢?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到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4035萬件,平均每年807萬起。這意味著每年至少有800多萬人被治安違法處罰,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小額盜竊、推搡打架等輕微違法,治安違法記錄的公開,對這800多萬人都帶來了哪些影響?今年26歲的山西姑娘小王,大學畢業後留在了北京工作,22歲的那年因為跟男友感情糾紛,吵架升級成打架,被警方拘留3天。讓她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治安處罰從此改變了她的生活軌跡,此後多年在高鐵站刷身份證即觸發警報,出行備受歧視,成為典型案例。
包涵表示:這一次的立法實際上是對傳統的「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這樣一個觀念或者說困境的回應。從以往的觀念來講,最重的犯罪和最輕的犯罪,實際上在共享「違法記錄」的影響。這種記錄如果伴隨終身的話,在一個人的回歸社會的路上,會造成非常尖銳的矛盾。對一個違法者,能夠去接納他,能夠在受到懲罰以後,改過自新之後接納他。這是一個社會成熟、寬容度提升的象征。這個社會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會犯錯,在犯了錯以後,還能不能回到社會裡頭來,我覺得這個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說這既是我們憲法和法律對我們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的一種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懲罰和回歸之間的比例原則,既然有懲罰,我們就得提供讓他回歸到社會裡頭來的這樣一種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