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8日)在立法會聯席會議上的開場發言,為特區政府擬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附屬法例,定下了清晰的法理與政策基調。在這篇不足千字的發言中,隱含著香港國安法治體系從「大框架建立」走向「微觀程序精準化」的動態演進。
非首次的技術微調
公眾或法律界在面對「國安修例」時,往往容易產生「是否有新限制」的疑問。對此,官方發言首先在歷史脈絡上作出了定位:這並非特區政府首次動用附屬法例或實施細則進行微調。從去年5月就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制訂附屬法例,到今年3月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皆展現了當局「動態修補」的施政風格。
正如局長所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在全球地緣政治博弈激烈的現實下,法律文本很難做到一勞永逸,及時釐清執行機制中的細節模糊點,是普通法系應對新型風險的常見操作。
是次附屬法例的核心,在於釐清「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機制。在法律實務中,「確定性」(Certainty)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
過去,一宗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案件,其衍生出的交替控罪是否適用國安審訊程序,在條文層面存在被法律攻防拉鋸的空間。新附屬法例借用了一直存在的「行政證明書」機制——即由行政長官認定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安。一旦這一「核心行為」被定性,整個案件的調查、拘捕、控告,以至同案中的「交替罪行」,在法律程序上便獲得了統一的標籤。
這種「行為定性決定案件性質」的邏輯,最大效益是消除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不確定性。它確保了控方在提出交替控罪時,不會因為罪名轉換而導致保釋門檻或審訊模式產生程序衝突,從而提升了司法審訊的效率。
釐清權力邊界以安民心
值得留意的是,官方在解說政策時,敏銳地築起了「釋疑防禦線」。發言中連用三個「完全不會/不涉及」,明確指出附屬法例無新罪行、無新罰則、無新執法權。
這一點至關重要。它向市場及公眾傳遞出一個訊號:此次立法是一場「程序與技術的對接」,而非「權力的擴張」。對於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一般市民和商業機構而言,法律邊界沒有任何改變。
「早一日,得一日」的「先訂立,後審議」安排,反映了行政主導體制下對效率的追求。隨著這項附屬法例的刊憲與實施,香港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律工具箱將變得更加清晰、規範,這也標誌著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正走向「精雕細琢」的程序優化。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