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奪去168條人命,慘劇震撼社會。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揭示,維修承建商的欺騙行為是火災的直接原因之一,將困擾樓宇維修市場多年的圍標問題徹底暴露。競爭事務委員會日前宣布,將於今年9月向政府提交修訂《競爭條例》的具體建議,目標在明年首季將圍標刑事化的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作為法律從業者,筆者認為這項改革具備充分的法律理據,是完善香港競爭法律制度的必要之舉。
競委會在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聽證會上指出,圍標行為在香港「普遍且長期存在」,部分涉及三合會組織及暴力威脅,手法包括合謀定價、「幽靈標」等,具高度組織性。今年3月,競委會就一個涉及至少11個屋苑、合約總值近7億元的圍標集團,向6間公司及12人展開法律程序,該集團企圖壟斷全港約四分之一樓宇維修市場。然而,現行《競爭條例》下圍標僅屬民事性質,違規者最多面對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競委會主席翟紹唐指出,目前舉證門檻過高,申請罰款時須達刑事標準,修例建議正針對此實務困難提出改革方案。
從法律原則出發,圍標行為的本質是競爭者之間以秘密協議取代市場競爭,欺詐招標方以獲取不法利益,完全符合普通法下「串謀欺詐」罪的構成要件——即兩名或以上人士協議以欺騙手段損害他人權益或令他人蒙受經濟損失。現行制度將此類行為僅作民事處理,與其嚴重性存在明顯落差,刑事化正是讓法律責任與行為性質相匹配的應有之舉。
競委會建議的刑事化方案設計嚴謹。刑期方面初步建議最高監禁不少於7年、甚至10年;罰款方面考慮500萬至1,500萬元,或以違法所得比例計算。「雙軌制」的設計更體現了比例原則——證據確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嚴重案件以刑事檢控,其餘維持民事程序,既確保最嚴重違法行為面對最嚴厲後果,亦避免執法資源過度分散。從實務層面看,現行民事制度下競委會申請罰款時須達刑事舉證標準,形成「民事程序、刑事門檻」的結構性矛盾——既無法施以監禁等具阻嚇力的懲罰,又要承受刑事舉證的沉重負擔。修例將嚴重個案直接納入刑事程序,使舉證標準與法律責任相匹配,消除現行制度的邏輯矛盾。競委會從多年執法實踐中累積經驗,針對制度漏洞提出具體方案,體現了負責任的立法取態,修例已有明確時間表,展現了推動改革的決心。
除了推動修例,競委會於今年7月23日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在原版基礎上加入兩大關鍵元素。其一,明確刑事法律責任——新版本列明簽署確認書的競投者一旦參與圍標等合謀行為,有可能構成串謀欺詐罪,最高監禁14年,圍標不再僅屬民事責任。其二,增設法定聲明要求——競投者須在監誓人員見證下以法定聲明確認標書獨立擬備、無參與合謀行為,一旦虛假陳述即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最高判監兩年及罰款。從法律技術層面分析,循虛假法定聲明罪追究時,控方毋須如串謀欺詐罪般證明實際經濟損失,大幅降低檢控門檻。法定聲明通常由公司董事或高層親自作出;即使宣誓人非管理層,只要管理層知悉公司其他成員會簽署確認書,同樣有機會承擔法律責任。競委會鼓勵公私營機構採用加強版條款,市建局「招標妥」下的項目已率先引入,隨著業界廣泛跟隨,這套機制將發揮實際的阻嚇與防範作用。
圍標不僅是經濟罪行,更直接危及公眾安全。宏福苑大火的教訓告訴我們,打擊圍標刻不容緩。將圍標刑事化,是完善香港競爭法律制度的重要一步,是對守法經營者的公平保障,更是對全體市民的莊嚴承諾。法律的功能不僅在於事後懲罰,更在於事前指引——刑事化正是向市場參與者發出最清晰訊號:誠實競爭是法律底線,而非道德選擇。這項改革既是對168名逝者的應有交代,亦標誌著香港競爭法律制度邁向成熟。當局明確訂下今年9月提交建議、明年首季提交立法會的時間表,展現了正視問題、推動改革的決心。筆者全力支持這項改革,並呼籲立法會盡快審議通過,讓法律發揮應有的阻嚇作用,讓不法分子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