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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嘉信法官涉司法抄襲被要求提早退休 評論法官終生制對維護香港法治之重要性】

2026年7月28日

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在撰寫判詞時多次出現司法抄襲的事件,昨天(7月27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已發表聲明,表示已經要求陳嘉信提早退休,而陳嘉信也已依照有關要求提出退休申請。基於公眾利益,張舉能也經已批准該項申請,由本周五(7月31日)起生效。

在整件事上,張舉能首席法官之做法及處理方式,完全是建基於維護司法制度信心及公眾利益等重要因素,於作出了全盤考慮後,去促成陳嘉信按照法例的要求及規定,去自行提交提早退休申請,並迅速落實離任。綜觀張舉能首席法官在處理整件事情上,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並百分百地就全港市民針對陳嘉信的反覆司法抄襲而作出的一面倒質疑及批評之廣大民意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大公無私地將事件正確地完成處理過程。

在維護司法獨立之最基本大原則下,香港法例沒有賦權首席法官單方面去強行辭退或免職法官之權力。張舉能首席法官是次要求陳嘉信提早退休的實質操作上,有關的法律基礎是透過審慎考慮公眾利益後而向多番涉及司法抄襲的人員陳嘉信提出要求,並由現年64歲的陳嘉信法官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香港法例第401章)第12A條提出酌情提早退休申請,再由首席法官予以批准,這條文列明了就酌情提早退休方面的法律規定,即受退休年齡延展安排規限的法官在年屆60至65歲之間,可在任何時間提出退休申請。

香港法官享有保障不能由首席法官任意撤職;任何涉及嚴重行為不檢須正式免職,則需啟動《基本法》第八十九及九十條所訂下的相應免職程序:

“ 第八十九條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第九十條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二)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因此,根據《基本法》,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官享有任期保障,實行類似終身制的安排,可任職至退休年齡為止。法官不會被隨意罷免,此乃由於他們僅在特定的嚴格條件下,才可根據相關特定的程序而被依法免職。 在《基本法》第八十九條下,法官僅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方可被免職,且須經過審議庭建議; 簡單而言,所謂「無力履行職責」,指身體或精神狀況無法繼續工作;至於「行為不檢」,則是指違反專業操守或法官行為規範等嚴重情節。

《基本法》八十九條下的罷免法官程序,要求行政長官必須委任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若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本人,則由其他官員任命)領導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審議庭進行調查與提出建議;而行政長官須根據該審議庭的正式建議,方可將法官免職。若事件涉及終審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則有關免職更必須徵得立法會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在香港的法律實務和憲制框架下,罷免法官所指的「行為不檢」,涉及的法律門檻極高,並不是指一般生活上的私德瑕疵,而是必須達到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或構成刑事犯罪的程度。陳嘉信涉及的先後多次司法抄襲,並屢勸不改,儘管已經惹來排山倒海的社會人士意見,公眾一面倒地對其司法抄襲行為予以大肆評擊,但這情況尚未到達罷免法官所要求的「行為不檢」門檻。

法官不能夠被隨便免職,正是維護司法獨立和法治的重要基石。否則,便有機會導致法官為了保住官職,於審案時畏首畏尾,及令他們主動作出迎合執政者或權勢者利益的判決, 變成了「法律只奉權貴」!另一方面,當普通市民與政府或財團打官司時,法官會由於害怕被免職,而不敢作出不利於政府或財團之判決。如此寒蟬效應隨著時年月而不斷擴散的結果,大有機會令具有正義感、有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去擔任法官,而導致了司法素質下降,及公平正義之徹底消失,及法律公義再也不能真正彰顯。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