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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方,全力維護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

2026年6月11日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約》”) 是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標誌著各國及地區的領袖向世界每一位兒童(即18歲以下人士)許下的承諾,以保障兒童都能實踐他們的權利。1989年11月20日,《公約》正式於聯合國通過,是國際社會首條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目前,已有196個國家批准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除了美國外,幾乎每一個聯合國成員國都已通過《公約》。1994年,《公約》延伸至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公約》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

古代社會乃至現代社會,部分父母都有一個錯誤觀念,他們錯誤地相信子女是父母的個人財產,故認為自己有權將子女打罵、羞辱、苛待,甚至對其生命享有生殺之權;不少家庭悲劇,便是源於如此錯誤的概念,在部分極端的例子,更導致最終家破人亡的結局。《公約》 之應運而生,去提供額外保障予兒童,原因包括了:

(1) 首先,兒童是獨立個體,並非父母或國家的財產,或「不完整的人」;他們與其他人一樣,有同等價值。

(2) 兒童需要依賴成人照顧,教養他們,方可長大成人,在社會上獨立生活。如果兒童的主要監護人未能滿足兒童的需要,就需要社會的支持。

(3) 政府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比其他社會群體更大。 短視及未有考慮兒童的政策,對社會將來的發展可構成負面影響。

(4) 兒童的意見經常被忽視,也很少被納入政策考慮之中。 兒童沒有投票權,也無法參與政策制定。

(5) 許多社會轉變對兒童產生負面的影響,例如家庭結構轉變、全球化、就業形式轉變、社會福利開支減少,對兒童都構成重大影響。

(6) 將來社會的福祉,取決於兒童今日能否健康成長。 由於兒童身心尚在發展,當面對貧窮、醫療匱乏、營養、清潔食水、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時,他們比成人更為脆弱。

(7) 若社會失信於兒童,將要承受龐大的社會成本。不同的社會調查均顯示,童年深深影響一個人的未來發展。而一個人的成長,會影響他們一生對社會的貢獻及社會開支。

因此,《公約》之所以能在短時間於國際間獲得廣泛認可,得到大量國家及地區紛紛加入成為締約方,在於其不管是在兒童權利保障層面,抑或是在未來世界發展方面,均有著積極及深遠的意義及影響。青年強,則國強;踏入青年階段之前,每個人都必須先經歷兒童階段。要是任何人在兒童階段時,其生存權、發展權,或受保護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例如遭受身體虐待、心理或精神虐待、疏忽照顧,甚至性侵犯,則除了令兒童在成長過程中身心嚴重遭受打擊外,更有機會令本來有潛質於長大成人及投身社會後可有一番大作為的人士,基於身體及/或心靈上的嚴重受創,而變得一厥不振,一生際遇從此改寫。

《公約》清楚列明的兒童權利可分為以下4類:

(1) 生存權:每一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如有營養食物、清潔食水、適切居所、基本的醫療服務。

(2) 受保護權:每一名兒童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捲入法律程序時他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3) 發展權:每一名兒童有權接受正規教育、享受閒暇及文化活動,認識自身權利。

(4) 參與權:每一名兒童有權表達意見,享受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生活。成人應尊重其發表意見和集會的權利,兒童亦應有權接觸各種有益身心的資訊。

在近日熱哄香港的「非常父母」個案中,當二女 Lily 在瑞典被當地政府找到時,身上骯髒、僅穿睡衣,並且患有嚴重濕疹和牙齒嚴重受損,她最終被當局強制接管。明顯地,Lily的生存權及受保護權均並未從其雙親處得到保障,而導了致瑞典政府有必要介入該個案,從而履行其在《公約》下的責任。

早於2010年,另一對「非常父母」因拒絕讓9歲兒子上學,而被裁判官裁定違反教育局入學令的案例,二人被判囚3個月。其後,他們在高院提出定罪上訴,被即時駁回,但獲准減刑。法官參閱二人的報告後,改判男上訴人社會服務令120小時,而女上訴人則改判接受感化兩年,並要遵照感化官指示處理兒子的生活和學業,否則案件會交回法庭重新判刑。而這對非常父母的所作所為,則是侵犯了兒子在《公約》下可得的發展權。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