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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重審】8.31灣仔暴動案|法律系女學生原獲判無罪|上訴庭撤銷裁決後今改判罪成還押

2026年6月9日

【法庭審訊】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參與發生暴動中,一名案發時就讀法律系的女學生被指參與暴動,前年於區域法院受審後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今日(9日)頒下裁決,改判涉案女學生暴動罪名成立,指現場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具有壓倒性,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刻意在場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被告須即時還押至7月15日判刑。

現年26歲的被告湯嘉欣,案發時21歲並正修讀法律系。她原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並於同日管有一支鐳射筆。

原審裁定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本案訴訟歷程歷時多年。被告最初於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上述兩項罪名均不成立。然而,律政司隨後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獲得上訴庭裁定得直,上訴庭撤銷其無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期間被告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遭到拒絕。

法官指環境證供疊加效應具「壓倒性」

原審法官李俊文今日重新裁決時表示,認同上訴庭對本案的觀察。法官指出,在全面考慮案發時的所有環境證據後,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

法官列出定罪理據指,被告在被警方截停前的行走路線,與當時的暴動現場高度吻合;而她當時身穿黑衣黑褲、配戴黑色圍巾,並攜有防毒面罩、行山杖及雨傘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法官認為,將上述所有環境因素結合考慮後,已足以排除被告僅是無辜路人或旁觀者的可能性。

裁定身處現場構成「鼓勵」實質參與

法官續指,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刻意透過特定的服飾與裝備搭配,留守在暴動現場,成為暴動的一份子。法庭認定,被告藉著出現在現場,已構成以「鼓勵」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其暴動罪名成立。

裁判結束後,法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7月15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不得保釋,須即時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 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