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淑芳 Jennifer Lam 現任為第一屆消防處應急先鋒名譽會長會(九龍城區)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消防處《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636章)諮詢委員會委任委員,以及九龍城區防火委員會身份對消防處《消防條例》(第95章)修訂表示強烈支持。
九龍城區舊樓較多,樓宇結構及管理情況各異,提升制度的前瞻性與完整性尤為重要。事實上,防火安全隱患並不局限於舊區,近年大型屋苑的嚴重火災同樣敲響了警鐘。例如大埔宏福苑早前發生的嚴重火災,正正暴露了現行法例下消防裝置在維修關閉期間的「防護真空」期,以及物業管理在緊急狀態下的通報滯後。現行法例僅要求承辦商在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後24小時內作「事後通知」,極易造成短暫的防護真空,威脅居民安全。
整體而言,修例涵蓋六大支柱多個範疇,方向正確。為進一步提升制度效能,本人提出以下優化建議及意見:
一、深化「風險為本」監管理念
第一支柱建議引入事前法定審批機制,要求在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提交替代防護措施,將管理模式由「被動知悉」進一步提升為「主動監管」,有助在維修或工程期間維持整體防護水平。同時增設蓄意干擾消防裝置罪行,進一步強化法律保障與制度嚴謹性,對維護公共安全具積極意義。宏福苑火警正是一個典型案例,大廈因工程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卻缺乏事前替代方案,直接導致救火黃金時間延誤,突顯了「事前審批」與「主動監管」的迫切性。
在現行合規制度基礎上,建議建立更清晰的風險分級框架,按建築用途、火載量、人流密度、是否涉及弱勢群體、過往紀錄及新能源設備等因素作分類管理,並配合不同巡查頻率與監管措施,使資源運用更具針對性與效率
二、完善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
此外,本人林淑芳全力支持第二支柱引入消防悲裝置責任人制度,首次將業主、佔用人及具管理控制權的物業管理公司明確納入法定責任鏈條,有助進一步釐清角色與職責。在宏福苑大火中,火災初期大廈警報未有及時啟動,且物管公司、承辦商與居民之間資訊嚴重斷層,充分反映出物管公司在日常及緊急消防管理上的法定責任必須得到法律明確規範。
建議特定規模以上樓宇委任完成認可培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統籌年度檢測、保存紀錄及安排演習;並規定物管公司定期檢查系統及巡查逃生途徑,能補足法例空白,確保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到位。推行電子申報平台及在大廈展示附有二維碼的有效年檢證書,可提升透明度與公眾信心,並全面優化舊區大廈的防火韌性。若能透過二維碼平台實時顯示消防裝置是否因維修而關閉,將能有效避免類似宏福苑因資訊不透明而導致的危機。
三、持續優化註冊承辦商制度
現行制度缺乏持續監管,承辦商技術水平參差。引入五年期續期安排及「適當人選」評估,有助確保承辦商持續符合專業要求。建議同時加強專業培訓及持續評估,提升行業整體質素,確保消防工程安全可靠。
在五年續期制度下,可考慮引入扣分機制及持續專業進修要求,涵蓋新型消防科技及鋰電池風險管理等內容,並適度提高紀律資訊透明度,以促進專業發展與行業自律。
四、強化阻嚇力與公平性
現行罰則未能有效阻嚇違規行為。提高罰款及刑責可增強阻嚇力,促使業界及持有人更重視法規遵守。建議同時推行宣傳教育,確保市民及業界理解並配合新規定,避免單純依賴懲罰。。
五、提升執法效率
現行法律程序繁複,導致執法時間過長。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簡化法律程序,可提升執法效率,縮短消除火警危險的時間。建議同時建立透明申訴渠道,以確保制度公平並維持公眾信任
六、加強打擊非法燃料活動
非法燃料轉注屬高危行為,對社區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賦予消防處更明確的執法權力可加強打擊力度。建議同時推動跨部門合作,結合警方、環保及海關力量,以全面遏止相關活動。
透過跨部門合作、數據分析及公眾舉報渠道,加強預防及巡查工作,提升整體防範能力及加強打擊非法燃料活動
總括而言:
是次修訂展現政府持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的決心。宏福苑大火的沉重教訓深刻提醒我們,防火法規與管理絕對不容存在任何真空與鬆懈。未來若能以「風險為本、科技賦能、責任明確、執法有效、社區共治」為核心原則,進一步完善配套及制度。
本人期望政府在收集各界意見後,能盡快落實修訂,提升社區防火水平,香港的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必將更加穩健,為市民提供更全面而長遠的保障。
林淑芳
香港大學房屋管理碩士 (MIH)
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牌照 PMP (Tier1)
英國特許房屋管理學會特許會員MCIH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員 M.H.K.I.H.
香港註冊專業房屋經理 RPHM
獲委任為:
第一屆消防處應急先鋒名譽會長會 (九龍城區) 之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消防處《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第 636 章設立的諮詢委員會之委任委員
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上訴委員團成員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九龍城區防火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