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香港發生一宗震撼社會的炸彈陰謀案,涉及多個公共場所,包括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三名被告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一一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案件將於下周一(27日)判刑。香港司法制度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參考國際標準,筆者將透過澳洲與美國近年處理恐襲未遂的案例,從而理解未造成實際傷亡,並不代表罪行輕微。
香港案件計劃精密非即興
回顧法庭審訊過程中,清楚見到三名被告並非即興犯案,而是經過策劃、部署、測試,甚至利用通訊平台討論爆炸計劃。爆炸品藏於住所,並準備放置於人流密集地點,足證邪惡的意圖。心理報告亦顯示,被告對警方及政府制度懷有強烈敵意,缺乏悔意,甚至合理化自身行為。
筆者認為,此類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更構成對社會秩序的挑釁。三人並非誤入歧途,而是有意識地選擇破壞公共安全。雖然最終未造成人命傷亡,但整個行動具高度危險性,若非警方及時介入,後果難以估量。
澳洲案例:炸機陰謀未遂仍判重刑
2017年,澳洲警方成功粉碎一宗恐怖襲擊陰謀。兩名疑犯企圖將一枚「高端軍用級」炸彈藏於絞肉機中,偷運上由悉尼起飛的客機引爆。雖然計劃最終未能實行,炸彈未能登機,亦未造成傷亡,但法院仍判處主犯40年監禁,另一人36年監禁,且不得假釋期長達20年以上。
此案反映出澳洲司法制度對恐襲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重點不在於炸彈是否成功引爆,而在於行為本身已構成對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脅。筆者認為,香港應從中汲取教訓:不應因為有部分炸彈「未爆炸」而輕判,否則將削弱法治威信。
美國案例:假炸彈亦不容寬恕
美國在2012年亦曾發生類似案件。一名男子企圖使用一枚重達1000磅的假炸彈,炸毀華盛頓一座政府建築物。雖然炸彈由臥底探員提供,並無實際殺傷力,但法院仍判處該名男子30年監禁。判決理由清晰指出意圖本身已構成嚴重罪行,無論炸彈真假,行為已足以引起社會恐慌與安全威脅。
筆者認為,該判刑反映出美國和澳洲的司法制度不約而同地對「意圖」十分重視,並非必須等到爆炸發生才構成犯罪,只要有計劃、有行動、有部署,便已足以構成罪責。香港若只著眼於「結果」,而忽略「過程」,將無法有效阻止未來類似事件。
香港應以國際標準判刑
香港炸彈案雖未造成實際傷亡,但其計劃性、組織性、技術成熟度,與澳洲、美國案件有過之而無不及。三名被告不但未有悔意,甚至合理化自身行為,反映出其危險性不容低估。筆者認為,法庭在判刑時,應以國際案例為參考,作出具阻嚇性的裁決。
若香港司法制度對此類案件輕判,將釋出錯誤訊息,就是只要未成功引爆,便可逃避重刑。此舉不但削弱法治威信,更可能助長潛在模仿者。市民有權生活於安全、穩定的社會,而非長期處於潛在恐襲的陰影之下。
筆者堅信,恐襲未遂不等於無罪。炸彈未爆不代表無危險,未有人命傷亡不代表無罪責。香港若要維護法治與公共安全,便必須以國際標準處理此類案件,對任何蓄意破壞社會秩序者,作出堅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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