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會對罪孽深重的黎智英依法作出適當的判刑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實施以來,對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社會穩定具有根本性意義。其中第29條明確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去量刑;罪行不屬重大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須判處十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這種「兩級制」設計,旨在區分一般罪行屬於不是太重大的同類行為,與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罪行重大」行為,確保量刑既有彈性兼具公平性,又能對作出重大罪行的被告作出嚴厲及足夠懲治,作為適當的懲罰,從而反映有關被告違法情節之嚴重性,並因應其在事件中扮演的實際角式,去進行判刑。如此立法的方式,實在與《普通法》下的法院於判刑時必須堅守「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之大原則互相配合;由此可見,不管是《普通法》抑或是《大陸法》,對於判刑,均是旨在達到「公平正義」之重要原則,兩大法系之此項同一目標,堪稱「殊途同歸」。
作為壹傳媒創辦人及《蘋果日報》核心人物,黎智英在香港媒體界享有舉足輕重的傳媒大享地位,但他卻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及傳媒皇國長期利用媒體平台去推動政治議程,長期以來都與外國政府及外部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甚至將雙方的會面高調地公開發佈,企圖藉此處處打擊中國,並抹黑香港特區,從而達到政治目的。
在法律框架下,判斷「罪行重大」通常涉及幾方面,包括行為的持續性與系統性、影響範圍與危害程度、被告的地位與作用,以及與外國勢力的聯繫深度;而這些標準並非孤立,而是由法庭作出綜合考量。若行為符合多項要件,則更容易被認定為「重大」。相信「黎智英案」中三位極具經驗的國安法官於對於相關的考慮因素,早已非常熟識。
從黎智英在九七前創辦《蘋果日報》開始,其禍港行為一直具有高度的持續性與系統性。黎智英並非偶發性地與外國勢力接觸,而是長期透過媒體平台、政治組織及個人關係,持續推動外國政府介入香港事務。他的行為具備高度組織性與策略性,並非單一事件,而是長期計劃的一部分。其次,他的行為影響範圍極廣,危害程度深遠。作為《蘋果日報》創辦人,他掌握龐大媒體資源,能廣泛影響香港輿論。透過刊登大量具煽動性及政治導向的文章,他不僅在香港社會製造分裂,更企圖引導國際社會對中國施壓,直接危害國家安全。鐵一般的事實,是黎智英的而且確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兼馬前卒。
事實上,黎智英的傳媒大享地位及傳媒皇國之龐大規模多年以來塗毒了多代港人,使其行為具有無比的破壞力兼殺傷力;很多市民之所以淪為黃絲港獨份子,或加入黑暴行列,便是受了其「洗腦」。他是香港最具代表性的媒體人物之一,其身份賦予他極大影響力。相比普通市民,他的言行更具號召力與破壞力。多年來的泛暴派亂港,幕後黑手正是作為泛暴派金主的黎智英。不管其被最終被判處的監禁是多麽的長,也難以瀰補他對香港社會及港人長久以來造成的傷害!
黎智英最幸運的地方,是《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才頒佈及實施,也不具追遡力;否則,他面對的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數量,必定是恒河沙數!當然,在下週一(2月9日)對黎智英判刑的案件,法庭考慮的,只會是其在該案的劣行;對於其他黎智英長久以來的其他禍港行為,從法律角度,也不該被計算在內。不管怎樣,黎智英多年以來的各種禍港行為,儘管罪大惡極,但由於「罰當其罪」,即「一事歸一事」、「一案歸一案」;作為亂港的幕後主腦,黎智英固然罪孽深重,相信三位主審法官定會對其依法作出嚴懲,從而令法律公義得到真正及全面彰顯。基本上,除非辯方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論據去反駁黎智英的行為並不符合「罪行重大」的判刑類別;否則,其最終定難逃被判處十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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