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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推翻「漢弗萊案」擴大總統權力 持意見不同的聯邦機構首長可隨時被美帝換掉】

2026年7月2日

今年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訴斯勞特案」(Trump v. Slaughter)中,作出的指標性判決;在該案,法院以6比3的投票結果,推翻了1935年的「漢弗萊遺囑執行人訴美國案」(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以下簡稱「漢弗萊案」),確認了美國總統有權依據《憲法》隨時將聯邦獨立機構(如FTC)的委員解職。「漢弗萊案」的判決自生效以來,一直是都限制總統任意開除獨立機構官員的法律基石。是次最高法院的裁決,將「漢弗萊案」訂立的總統只能因「正當理由」(如瀆職)才能開除官員的規定推翻,並將之裁定為「非法侵犯了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判詞中,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書中明確定調,擁有執行法律、制定規章與調查權等「行政權」的聯邦機構,其官員必須對總統負責,總統有權在意見不合時撤換。

「特朗普訴斯勞特案」的裁決全面支持將聯邦獨立機構負責人的免職保護收回;如此一來,裁決全面將總統權力邊界擴大至至對於所有代表總統行使行政權力的下屬官員,總統均有權隨時將其解職,只要其與總統意見不一致,則盡管其沒有半點犯錯,總統即有權依法將之隨時切換。過去,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內、20多個擁有「準立法」與「準司法」性質的聯邦獨立機構,其負責人皆享有免受總統直接干預的保護,「特朗普訴斯勞特案」之判決正移除了這道法律屏障。

美國素以所謂的「民主」、「自由」、「人權」等口號去打造本身的「民主大國」形象;然而,「特朗普訴斯勞特案」的裁決卻不折不扣地令總統有權依法在聯邦獨立機構全面排除異己,長此以往下去,聯邦獨立機構便會只剩下唯一全面支持總統所有政策、決定、意見的聲音, 表面上是以「選舉人制度」投票誕生的美國總統,在正式行使權力時,便頓時搖身一變成為專制極權的暴君。

長期以來,特朗普為了一己私慾及眷戀權位,不同地千方百計去擴大總統權力。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在參議院舉行聽證會與投票通過後獲得任命;候選人一旦獲得任命,即享有終身任期,除非主動退休、辭世,或因犯法遭國會彈劾下台。美國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訴斯勞特案」(Trump v. Slaughter)一面倒有利於特朗普的判決,對特朗普全面維護,當中背後的真正原因,實在令人懷疑可真有著「總統提名」與「法官獲得任命」兩者之間存在着的「私相授受」及「投桃報李」!

曾經,前香港泛暴派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失實地多次對前特首林鄭月娥的「有權用到盡」批評,例如在2019年反修例爭議及、2018年高鐵一地兩檢等政治事件中,胡志偉也曾批評政府在面對強烈民意反對時,不僅沒有尋求最大共識,反而選擇「有權用到盡」及運用語言偽術,致使社會陷入無休止的爭拗當中。客觀而言,面對泛暴派的不斷挑釁特區政府管治,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永遠都是小心翼翼地應對,從來沒有做過任何「有權用到盡」的事情。今時今日的美國總統特朗普之行徑,方才屬於真正不折不扣的「有權用到盡」, 甚至是「不惜千方百計地去擴充權力」。之前,胡志偉因參與「民主派初選47人案」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適逢他剛於2026年6月30日清晨正式刑滿出獄;此時此刻,胡志偉理應運用他評核 林鄭月娥的尺道,去持平地、客觀地看一下特朗普今時今日的卑鄙無恥擴大總統權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