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12日),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主持例行記者會;期間,法新社記者提問,如果中美元首會晤中特朗普談及黎智英案,中方是否願意考慮釋放黎智英?對此提問,郭嘉昆斬釘截鐵地表示,黎智英是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一直以來,中央實行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港;《基本法》本身是一份授權文件,《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對於高度自治,《基本法》第十二條也有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因此,香港特區可以依法擁有的,是「高度自治」,而非「全面自治」,而《基本法》第二條已開宗明義地訂明,「高度自治」包括了「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郭嘉昆在昨天的例行記者會中提及的「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之說法,背後的法律依據,就是《基本法》;其短短的回應,已帶出了中央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及依法治港之重大決心。
既然《基本法》是授權文件,那麼,到底中央人民政府又保留了些甚麼權力在其手中?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是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及防務。
《基本法》第二章是關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當中的第十九條的詳細地規定了,香港特區可如何依法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然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 詳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
綜合而言,《基本法》第十九條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對特區所有案件均有管轄權,但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則沒有管轄權,且需向中央尋求認證。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上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便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而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必須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因此,《基本法》第十九條體現了在「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等法律框架下,香港法院在享有司法獨立之餘,仍必須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去尊重中央政府的國防和外交權力。
《基本法》第二章的第二十二條有以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因此,對於所有該是依法由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政府是絕不會插手干預的,其背後的原因當然是出於中央政府從來都是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港。 任何人要找中央考慮釋放黎智英,都是等於要求中央以破壞《基本法》及香港法治之方式,去滿足出言者的無理要求。中央政府之堅定不移去支持香港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去依法處理黎智英,絕對是百分百合情、合理、合法、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