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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宗兒童青少年事件報道 |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 | 準社工的觀察與反思】

2026年6月4日

4月4日及6月1日兒童節旨在保障兒童的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及撫養權,並喚起社會對兒童福祉的關注,反對一切形式的虐待與傷害。在此背景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下稱《條例》)於202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標誌着香港兒童保護制度邁向制度化與專業化的重要里程。

勞工及福利局表示,截至2月底共接獲66宗懷疑虐兒個案,涉及約70名兒童,整體舉報數字僅輕微上升,反映制度初步運作尚算平穩。《條例》涵蓋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衞生界別共25類專業人員,規定其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或面臨嚴重傷害,須盡快作出舉報,違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及罰款五萬元。同時,《條例》亦設有法定免責辯護及法律保障,以減低專業人員的顧慮。

近年多宗震驚社會的虐兒事件,凸顯制度改革的迫切性。由2018年女童虐待致死案、2019年女嬰死亡事件,到2021年「童樂居」事件,均反映現行機制在預防及早期介入方面存在不足。政府其後推出三層應急機制及《條例》,並啟動「保護兒童運動」,回應社會對制度改革的訴求。

近日兩宗事件再次將兒童保護議題推上風口浪尖,令準社工認為兒童保護權利十分重要。其一為學界知名籃球教練的體罰風波。被指捉住學生左手掌,強迫其多次自摑面部,事後學生更主動再自摑一次。這類型體育課有罰則未至不可容忍(如遲到垂直跳掌上壓),但打臉不只是刑罰及過失,更正損害兒童及青少年他人的自尊,不可以容忍。立法會何議員公開表示事件「好小意思、無問題」,認為屬教練「用自己的方法教導學生」,不具侵害性或侮辱性,亦未構成普通襲擊,並主張在特定情況下應容許甚至制度化體罰。明白該位議員較為年長,因此提倡他認為年長的管教方法。利用嚴厲管教的管教方法是昔日不少成年人所學習的方法,但近年不少研究指出,利用和諧温柔的管教的方法較適合。作為準社工,必須嚴正表達,若果利用體罰或不少懲罰的管教模式,有損兒童及青少年的自尊心甚至可能產生以暴亦暴,絕不可忍,甚至有可能令兒童及青少年留下長時間的疤痕。

其二為涉及新生男嬰Danny的疏忽照顧案件。一對香港未婚情侶曾於芬蘭分娩,首胎夭折,次女因健康問題被瑞典當局接管。兩人回港後,在住所誕下幼子Danny,惟拒絕向入境處提交DNA報告證明血緣關係,導致Danny至今未獲發出世紙。二人其後因涉嫌疏忽照顧兒童被警方拘捕。

警方表示,Danny出生後從未接受醫療檢查,經送院後雖未見表面傷勢,但因缺乏基本醫療跟進及身份登記,已對其福利及權益構成影響。社署隨即介入,安排送院檢查並申請保護令,法庭已指示將Danny送往收容所,後續安排將視乎評估結果,或包括向法庭申請監護令。

這兩宗性質截然不同的個案,正好突顯《條例》在處理「身體管教」與「疏忽照顧」時的適用範圍與實際挑戰。

《條例》將18歲以下人士界定為兒童,並清晰列出強制舉報者的責任與程序。然而,立法只是起點。多位議員已提出應全面檢討相關法例,包括更具體規範精神及情感虐待,並關注網絡欺凌、虛假資訊及深度偽造內容對兒童的潛在傷害。從準社工的角度而言,《條例》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它為前線人員提供清晰的通報框架,有助促進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及跨專業協作(Interprofessional Collaboration)。然而,近期事件亦反映社會對「何謂合理管教、何謂需要介入」仍存在顯著分歧。一般而言,虐待兒童包括身體虐待、疏忽照顧、性侵犯及精神虐待。值得強調的是,虐待並不必然達至極端程度才構成。例如,長期忽視兒童基本需要(如醫療照顧或身份登記),或以羞辱性方式進行懲罰,均可能對其身心發展造成深遠影響。精神虐待尤為隱蔽,但其創傷往往持久且難以逆轉。因此,不只是涉及襲擊,傷人,若過做的事情破壞嬰兒兒童及青少年人生的權利,或破壞原本的權益或利益均有可能違反法例。

如何準確界定介入的必要性與緊急程度?

這正是強制舉報制度最考驗專業判斷之處。社工及相關專業人員在評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 行為是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心理或發展上的傷害

- 是否涉及權力失衡、控制或對基本權利的忽視

- 兒童的年齡、情緒狀態及其所處環境

- 有關行為是否屬持續或重複出現

在非值班時間,專業人員同樣負有法定責任。如在日常生活中(例如球場、街上或社交媒體)出現合理懷疑,應盡快聯絡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熱線(2343 2255)或相關舉報渠道。若兒童正面臨即時危險(如嚴重受傷或生命受威脅),則應立即報警(999)。一般懷疑個案宜先由社工進行初步評估及分流,以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化處理。

在實務層面,專業訓練至為關鍵。香港保護兒童會提供的網上課程、模擬情境訓練及多專業個案會議(MDCC),均有助提升前線人員的敏感度與判斷能力。與兒童溝通時,應避免使用引導性問題,並清楚說明保密原則及其限制。這值得準社工,社工,社福界以及其他助人專業參與相關課程或專業培訓。有效識別兒童及青少年個案。

在制度發展方面,政府可進一步整合培訓資源,資助準社工參與跨專業工作坊,並擴展「保護兒童支援服務隊」的服務能力。同時,亦須警惕「審計社會」的風險: 若前線人員因害怕被追究而傾向過度舉報,制度或會偏離「以兒童為本」的初衷。

強制舉報制度的核心,不僅在於新增法律責任,更在於將保護兒童由「可選」轉化為「必須」。然而,專業判斷、清晰指引、充足資源,以及非以恐懼為本的問責文化,同樣不可或缺。唯有在「合理管教」與「兒童最佳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制度方能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而非在傳統紀律觀與現代保護理念之間製造新的張力。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