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部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三項罪名成立,案中主腦黎智英被法庭判囚20年,其餘八名認罪被告分別被判囚10年至6年3個月。這一判決結果充分彰顯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與獨立,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西方反華勢力企圖以「政治迫害」等不實指控抹黑香港司法,甚至對法官施壓要求釋放黎智英,這種行徑完全是對法治的粗暴干涉。事實證明,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判決結果基於確鑿證據,程序公義無可指摘。
審訊過程充分受保障
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完全符合普通法程序公義的要求。被告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自由選擇辯護團隊的權利,甚至申請海外大律師參與辯護。雖然該申請最終未被批准,但法院對此作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釋,體現了程序的嚴謹性。
審訊全程公開進行,歷時逾百日,控辯雙方均獲得充足時間提交證據和陳詞。黎智英一方亦有充份時間準備辯護,在審前以及審訊期間提出的各項程序挑戰,均獲法院適時妥善處理。控方共傳召14名證人,案件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及超過8萬頁文件。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提供詳細證供。
在法庭安排下,辯方獲充分機會質詢控方證人,挑戰證供,並就案情涉及的法律觀點及證據分析,提交詳盡書面陳詞,亦多次在聆訊中就關鍵議題作出口頭陳述。另有其他辯方證據輔助。整體而言,各方就案件提交超過一千頁書面陳詞,全面論述法律理據,程序完備周全。
這種安排完全符合國際司法標準,徹底駁斥所謂「不公平審訊」的指控。正如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所說,案件是以最嚴謹的刑事舉證標準,通過絕對公開透明的法律程序推進審理,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最佳寫照。此外,黎智英在押期間的健康狀況持續受專業醫療團隊監察。最新醫療報告亦顯示其健康狀況穩定,所謂「不人道對待」的說法純屬捏造,是外部勢力為干預香港司法所炮製的政治操作。
定罪基於事實與證據
法庭判決書詳細列舉了定罪的關鍵證據,形成了一條完整而嚴密的證據鏈。而法庭判刑理由書亦明確指出案件中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是早有預謀,串謀行為並非偶然。顯然,《蘋果日報》發布的大量煽動性文章,以偏頗言論挑動社會矛盾,明顯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法範疇。黎智英與外國政要的通訊記錄清楚顯示其勾結外部勢力的行為,包括商討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的具體策略。
判刑理由書同時指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而調查亦證實,黎智英透過旗下機構資助反中亂港活動,資金流向形成完整證據鏈。法庭依據普通法的高標準舉證要求,對所有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並考慮控辯雙方全方位論證後,最終作出有罪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顯示黎智英是罪有應得的。
審訊沒有陪審團,是否不公平?
有意見質疑此案未設陪審團是否損害了被告的公平審訊權。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七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審訊,但這不等於每宗案件均必須以陪審形式進行。
在國安案件中,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恰恰是保障而非削弱了被告的審訊權利。專業法官審理的其中一個優勢,是必須就裁決提供書面理由。法庭頒布長達855頁的判決理由書,全部公開,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與證據的分析,以及針對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的理據。同樣在判刑階段,法院亦詳述各項求情因素如何納入考量,展現審理過程嚴謹、透明、有理有節。
事實上,上訴庭在唐英傑一案中已明確指出,公平審訊不僅限於陪審團形式。在陪審制度無法有效保障審訊公正性的情況下,由專業法官審理反而更能確保審訊公平,這既維護控方公正處理案件的職責,也保障被告的應有權利。
國安案件各國皆嚴懲
從國際司法實踐來看,香港對國家安全案件的處理完全符合國際通行標準。世界各國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採取嚴厲態度,並制定相應法律予以懲治。美國《叛國罪法案》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設有極刑;英國《官方機密法》也對類似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可判處長期監禁。
相比之下,香港對黎智英的判處顯得相當克制,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西方政客對香港司法的指責明顯採用雙重標準,既無視本國對國家安全案件的重判先例,又對香港依法審判進行無理攻擊,這種行徑充分暴露了其干涉中國內政的政治圖謀。
司法獨立不容干涉 彰顯法治精神
黎智英案的審理和判決,再次證明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專業性和獨立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地位多高、財富多少,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外部勢力對香港司法的攻擊和威脅,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注定不會得逞。
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司法機構繼續保持獨立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黎智英案的依法審判,既是對法治的堅守,也是對國家安全的維護,值得全社會肯定和支持。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必將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