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今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案件歷時逾一百五十日審訊,由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經過近兩個半月的考慮後,最終信納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故裁定黎智英罪成,他們也一致裁定黎智英為涉案三罪的幕後主腦。案件押後至下月十二日與其他被告一同求情,判刑日子則待訂。此裁決頒下的一刻不僅是香港司法史上的重要時刻,更是《香港國安法》落實的標誌性案例。
判詞長達八百五十五頁,法官在庭上宣讀最後部分並派發書面判詞。裁決中,法官批評黎智英的供詞前後矛盾、不足為信,並指出法庭已仔細分析串謀者證供,考慮他們可能為了獲減刑而作假口供,但認為他們的證供均有足夠的文件證據支持,且在辯方深入的盤問下,其證供依然堅定不移,未見動搖,故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終,認為黎智英在整個計劃中扮演核心角色,主導《蘋果日報》報道方向,並透過私人助手Mark Simon安排與美國高官會面,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裁定其罪名成立。
案件起源可追溯至二零一九年《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黎智英視修例為「惡毒陰謀」,並利用《蘋果日報》煽動市民上街抗議。即使修例在同年十月撤回,示威仍持續演變為極端暴力行為,而黎智英一直走在最前線,透過媒體平台與同謀發布煽動性文章,刻意挑選「抗爭、逆權、制裁」等議題,集中抹黑中國及香港,意圖激起市民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直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社會秩序才逐步恢復。正如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決後指出,黎智英策略性煽動年輕人投入反政府活動,視青年為政治工具,令人髮指。
同時,黎智英並不僅限於本地操作,他積極在海外游說,尤其在美國,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措施,動員國際反對勢力。法庭認為這些行為已遠遠超越新聞自由的合理範疇,實質上構成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罪。
從法律角度來看,判決顯示司法機關對國安案件的嚴肅態度,並釋放清晰訊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使披上新聞自由或政治言論的外衣,亦必將受到嚴格追究。案件亦彰顯香港司法制度在國安法下的制度優勢。由三位指定法官共同審理,避免陪審團受外部政治或輿論影響,確保審訊專注於法律與證據本身。此安排提升審訊的嚴謹性與專業性,體現司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獨立、公正與穩健。
更重要的是,《國安法》設有「三級」量刑準則:主犯或罪行重大者,量刑起點為十年至最高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處三年至十年;其他參加者則三年以下或管制。其中「勾結外國勢力罪」刑罰最重,起點為三年。黎智英在本案中被明確定性為「幕後主腦」,其行為具長期性與計劃性,跨越國安法實施前後,持續推動國際制裁並利用媒體煽動仇恨,有機會符合「首要分子」及「罪行重大」的法律標準;至於黎智英最終會否面對最嚴厲的懲罰,則有待求情陳述完成後,在判刑之日才可正式知曉。
放眼國際,西方國家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者同樣予以重判。美國對「叛國罪」最高可判死刑或終身監禁;英國在2023年通過《國家安全法》,進一步擴展至間諜活動、協助外國情報機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根據新法例,某些涉及「為外國勢力行事」或「危害英國利益」的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歐洲多國更視此類行為為最嚴重的國家安全罪行。由此可見,將「賣國賊」繩之於法並非香港獨有,而是符合國際法治標準的普遍做法。黎智英案的判決不僅是香港司法制度的依法落實,更是與國際社會對待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共悉接軌。
然而,部分西方政客和媒體卻一再橫加干預,惡意捏造指控,企圖將案件包裝為「新聞自由」、「打壓人權」問題,完全是罔顧事實的雙重標準。他們在本國嚴懲通敵者時毫不手軟,卻對黎智英的勾結外國勢力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倒果為因,企圖混淆視聽。這種恬不知恥的態度,正好反映出西方在國家安全議題上的虛偽與偏頗。
總結而言,黎智英案的判刑標誌着《香港國安法》在司法實踐上的一次重大落實。案件展現了國安法的嚴格執行與司法制度的公平安排,同時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黎智英作為「首要分子」及「罪行重大」的典型案例,有機會令其面對嚴厲刑罰。本案判決既是香港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與國際標準一致的裁決。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