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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執法、普法,三根支柱缺一不可】

2026年11月7日

一場大火,燒毀的是家園,留下的是一份必須付諸行動的報告。大埔宏福苑事故後公布的獨立委員會報告,除了追溯成因、釐清各部門與持份者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提出連串具體改革建議,處處指向現行法規的滯後、漏洞與監管斷層。它給出的法律啟示,其實只有一句:法律不是一塊鐵板,而是隨着社會風險不斷修補進步。條文在紙上寫得再齊全,現實一旦出現新的風險、新的違規手法,規管的空白就會立即現形。重大事故,是社會向立法者發出的集體提醒。

香港法律體系一向重視穩定,這是法治的根基:市民、企業、專業人士都要有清晰預期,知道界線劃在哪裏。但穩定不等於僵化。今次揭露的問題,正正反映舊有規管架構過度依賴業界自律、文件審查與抽樣巡查;面對有組織、精心計算的違規手段——以假證書充數、局部擺放合規物料「魚目混珠」應付檢查——舊機制的阻嚇力早已被摸清、被繞過。委員會建議修訂的,正是《建築物條例》《消防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競爭條例》幾條主幹法例;每一項建議,都有清晰的現實對應。

第一,把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刑事化。現時圍標主要在《競爭條例》下受民事規管,罰則與調查權力皆有限,難以應付大型維修工程中的串謀合謀——既損害小業主權益,也埋下工程安全隱患。委員會建議將嚴重圍標納入刑事罪行,並賦予廉署、警隊與競委會聯合調查的權力。這一步的意義,是把阻嚇提升一個層次:對組織化的違規者而言,民事罰款不過是成本;刑事化則是社會的公開宣示——圍標不只是商業上的不公平競爭,而是會直接危害樓宇安全、威脅公眾性命的行為。

第二,收緊《建築物條例》,提高罰則,強化承建商與專業人士的紀律規管。過去不少違規工程的罰款,相對工程利潤低得不成比例,震懾力有限。修法方向是提高罰則,同時完善紀律處分機制——維修工程中違規、失職,除刑責之外,專業資格亦要付出代價。與此配套的,是修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落實地盤全面禁煙;今次事故懷疑由煙頭引發,從源頭減低起火風險,是最直接的一課。

第三,改革消防規管,修訂《消防條例》,引入消防裝置負責人制度,加強對消防承辦商的監管。報告指出,消防裝置關閉與檢查通知的機制,長期停留於書面往來,部門缺乏主動核實,才會出現消防水箱無水而無人察覺的荒謬場面。新法要釐清消防設備的持續監管責任,擴大執法部門的巡查與核實權力——由被動接收文件,轉為主動的風險監管。

第四,優化《建築物管理條例》,完善大廈維修的投票與利益申報制度。大型維修工程,一向是業主資訊不對等、代表委任被濫用、利益衝突被隱藏的重災區。建議提高大型維修決議的出席及投票門檻,強制利益申報,收窄小業主被誤導、被剝削的空間——在決策源頭就把風險擋住。

修法只是第一步。法律能否產生效用,關鍵在第二環:執法。條文寫得再好,若巡查流於形式、部門各自為政,法例也不過是紙上文字。報告點出的系統性缺失相當具體:巡查前預先通知承建商、只看文件而不核實設備實況、部門之間資訊不通。所以法例更新之後,執法機制必須同步改革:風險為本的巡查、跨部門資訊共享、突擊檢查、科技監測。法治不只是有法可依,更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第三環節最容易被忽略:普法。普通法有一句經典原則——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不知法律,不能作為辯解理由。這句話的前提,是每個受管轄的人都有責任認識法律;但它從來不是政府可以放棄推廣法律認知的理由。法例一改,承建商、工程顧問、地盤工人、業主、物管公司若不清楚新的責任與新的界線,單靠事後檢控,只會令更多人在不知不覺間墮入法網。普法的目的,是預防違法,而非單純懲罰違法者。

這次樓宇安全的連串修訂,必須向不同群體作針對性的法律教育:向業主講清大型維修的投票權益與利益申報要求;向承建商與專業人士講明新的刑事風險、消防責任、地盤安全規則;向普羅市民講解自己身處大廈之中的安全權利與舉報渠道。普法不是派單張,而是解釋「為什麼要改這條法例」,讓公眾明白修法背後付過的代價,明白每一條規則都源自一次沉痛的教訓。只有這樣,守法才會出於自覺,而不是出於懼怕。

三者合起來,是一套三位一體的邏輯:法律隨社會風險與時並進,堵塞漏洞;法例更新之後,以清晰、嚴謹、協調的執法機制落地;同時持續普法,令公眾理解新法的內容與目的,使「不知法不能作辯解」不致淪為冰冷的懲罰藉口,而成為全民共建安全環境的共識。

法治的可貴,正在於它同時具備穩定性與自我革新能力。沒有人希望用悲劇換取制度進步;但悲劇既已發生,把報告的建議落實為修法、執法與普法,就是社會把傷痛轉化為長遠保障的唯一方式。隨着相關法例逐一提交立法會審議、落地實施,香港的樓宇安全制度會逐步補齊短板——讓法律真正守住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與居所。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