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兩男一女(年齡介乎33至79歲),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事件源於有人於8月31日晚上在港鐵太子站外獻花並叫喊具煽動性口號,企圖藉散播「831死人」假消息抹黑政府及警隊。 案件揭示了黃絲港獨分子禍港之心不死,為求達到反中亂港之目的而不惜不擇手段。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以下簡稱《香港人權法》] 第十六條,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且不能凌駕於「尊重他人權利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等。所謂的「831太子站死人事件」,早已被警務處、消防處及醫院管理局等部門公開詳細數據予以證實純屬虛構;所謂「死者名單」中人,亦被證實「生勾勾」健在,甚至遠赴英國現身說法。在客觀事實極其明確的前提下,任何人選擇在如此敏感的日子大肆渲染已獲證實為虛構的事件,在法律上有極大機會已具備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所需的犯罪意圖(Mens Rea)——即意圖透過傳播已知為虛假的資訊,企圖藉此挑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執法機關的憎恨與敵意。任何以虛假訊息作為手段的行為,均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關於煽動意圖的法律要件。
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涉案人的過往背景及犯罪紀錄,是被告於被法院定罪後,至案件發展至判刑階段時,法庭會評估事件對社會構成的危險程度,以作為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涉案被告屬於煽動慣犯的累犯風險,例如曾有於網絡發布大量煽動性帖文的前科,甚至曾被判入獄,但仍屢犯不改,持續地對國安法律的予以踐踏,這些都會是將來他們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法庭於考慮對他們的判刑時,會一併考慮的重要因素。
昔日的《刑事罪行條例》(香第200章)第9條及第10條有關「煽動意圖」及「煽動罪」的條文,已於2024年3月23日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被修訂和取代。 根據已被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則可處監禁3年。 而根據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一般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已被提高至 7年監禁;而涉及勾結境外勢力作出的煽動行為,最高刑罰東提高至 10年監禁。
國安執法機關從來都是依法而行,包括依法去取得法庭搜查令進行調查、搜證、拘捕及檢控,完全符合法定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法律的真正震懾力在於全面執行,國安處的果斷行動,體現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向社會釋放明確訊號:任何人企圖利用虛假資訊進行組織性煽動、挑動社會分化,均必須依法承擔嚴重的刑事法律後果。
2019年黑暴的教訓表明,假訊息與情緒操弄均是破壞社會安定、威脅國家安全的「毒劑」。今日的香港社會渴望法治與安寧,法律絕不容許有人打著言論自由旗號,以虛構謊言煽動仇恨。國安處對太子站煽動案的依法打擊,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必要之舉,更是對香港法治尊嚴與普羅市民福祉的有力保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