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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巴勒斯坦人死刑法案」違反國際法 美國偏幫以色列對其違反人權不作指責】

2026年4月4日

3月30日,以色列議會以62票贊成、48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一項在國際社會掀起了廣泛爭議的死刑法案,該法案授權法官對其認定實施「致命襲擊」的約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判處死刑;而該法案還適用於以色列在實質上控制的其他地域,包括加沙地帶部分地區。

4月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仕例行記者會期間,曾就以色列通過「巴勒斯坦人死刑法案」之提間作出回應,其一針見血地直指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並表示任何立法都應當符合罪刑法定、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則,不應當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見解等區別對待。毛寧也表示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有關方面應當停止加劇緊張,激化矛盾的行為。毛寧以上回應,既公正持平,也與國際法下的原則及規定完全一致。

勒斯坦人死刑法案」之所以不符合國際法,包括了幾個層面。首先,是違反了《日內瓦第四公約》(全稱為《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月內瓦公約》),其明確規定了佔領國對被佔領土僅擁有臨時管理權限,無權在當地推行違背國際人道法的刑事立法,尤其禁止對被佔領平民實施集體懲罰或剝奪公平審判權。儘管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是1967年被以色列軍事佔領的領土,然而,國際社會從未承認以色列對其擁有主權;在如此基礎上,以色列根本無權針對當地巴勒斯坦民眾制定此類歧視性立法。

在「侵犯生命權與公平審判權」方面,國際法強調對生命權的保護,死刑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正當程序。然而,該法案授權軍事法庭對巴勒斯坦人判處死刑,且無需合議庭法官一致同意,僅需簡單多數便可通過死刑的判決,如此法律條款違反了公平審判原則,也增加了司法濫權的風險。

此外法案也搭建了不折不扣的「雙重標準」,並違反了國際法中的「非歧視原則」。針對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嫌疑人,適用的是「軍事法庭和死刑」;而對於以色列公民和猶太定居者而言,適用的卻是「民事司法體系」,這類人幾乎不受該法案約束。以上區別對待完全是基於種族和身份,故違反了國際法中的「非歧視原則」。

概括而該法案不僅違反國際人道法,也違背了國際法關於人權保護、公平審判和非歧視等基本原則,故已在國際社會廣泛地介定了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例如於3月31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圖爾克已在一份聲明中表示,以色列議會通過針對巴勒斯坦人的死刑法案,違反國際法;其在聲明中批評:「以色列議會之批準該法案,令人深感失望;這顯然與以色列在國際法下的義務不符,包括涉及生命權的義務。該法案引發了對正當程序遭到侵犯的嚴重關切,且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故必須立即予以廢除。」

美國政府色列議會通過該法案作之公開回應,僅包括表示美國尊重以色列作為主權國家制定本國法律的權利,並承認以色列有權根據自身法律體系對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及強調公平審判原則美國同時表示,希望以色列在實施任何處罰措施時,能夠確保符合公平審判的標準,尊重所有適用的法律程序和人權保障機制,包括確保被告獲得公正的審判和辯護權利。因此,儘管美國的回應在表面上平衡了對以色列主權的尊重與對人權和法治原則的關切,但卻未明確對該法案本身表示支持或反對,也未採取進一步的實質性行動或制裁措施。

與美國長期智英案件及所謂的關注其在獄中人權狀況去抹黑香港特區政府之做法相比較,美國在該法案的態度及處理上之偏坦以色列,及其為達政治目的而所持的雙重標準,正是昭然若揭。根據囚犯權利組織和以色列監獄管理局提供的資料及數據,目前有9300多名巴勒斯坦人被關押在以色列監獄,其中包括350名兒童和66名婦女;此外,由於囚犯遭受酷刑、饑餓和醫療疏忽,故導致了數十人死亡。為何美國不去在以上方面管一下以色列,及偏偏卻長期地拿出一些子虛烏有的說法,以一遍又一遍地去誣蔑、抹黑及攻擊特區政府?說穿了,還不是美國政府及政客之政治上腦,兼立場先行!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