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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巧言令色難掩顛覆本質,國家安全不容假借人權之名挑戰】

2026年8月22日

原訟法庭於本年8月21日就「支聯會」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裁決,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罪名成立,而何俊仁則已於開審首日認罪。這宗案件是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憲法秩序及具體證據,審視被告是否以非法手段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裁決結果清楚表明,任何人均不得假借「人權」、「民主」或「紀念歷史」之名,挑動仇恨、鼓動抗爭,進而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本案其中一個重點,在於法庭清楚釐清「煽動」與「批評」的法律分野。香港是一個重視法治和基本權利的社會,居民依法享有言論、新聞、出版、集會及結社自由。然而,任何自由均非毫無邊界。批評政府政策、討論公共事務、表達不同政見,若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當然受到保障;但若言論的客觀效果與主觀意圖,是煽使他人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則已不再是普通批評,而是觸及國家安全底線的煽動行為。

「支聯會」長期鼓吹其所謂「五大綱領」並非單純抽象口號。判決書亦明言,該綱領針對的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中國共產黨領導正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當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持續宣揚該主張,並藉六四事件、反修例風波等議題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敵意,便不能再以「言論自由」作為護身符。法庭所審視的,不是被告是否持有某種政治觀點,而是其言行是否構成煽使他人破壞憲制秩序的實質危險。

「支聯會」長期以「人權」等話語包裝其政治目的,巧言令色,掩蓋其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表面上,它以紀念、人權、民主作為論述外衣;但實質上,卻經年累月在香港社會播下仇恨中央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種子,持續挑動社會情緒、分化社會、離間市民與國家的關係,甚至鼓勵他人伺機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事實上,言論自由不是顛覆國家的許可證,人權亦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盾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亦明確容許法律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他人權利等目的,對言論作出必要限制。換言之,國際人權標準從來沒有承認一種可以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憲制秩序而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自由」。

平心而論,相信世界上沒有一個主權國家會容許公民或組織顛覆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根本制度,即使是自詡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亦不例外。根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2385條,鼓吹、煽動、教唆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均可受到刑事規管,違者可面對嚴重刑責。由此可見,言論自由絕不可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之上。

本案另一個重點,是憲法的重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一國兩制」之所以能行穩致遠,前提正是「一國」原則得到尊重,國家根本制度不被挑戰。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並非存在於憲制秩序之外,而是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法律框架之內。若有人一方面享受香港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卻煽動他人破壞國家根本制度,這不是行使權利,而是濫用權利。

「支聯會」長期塑造對中央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敵意,把歷史議題政治化、情緒化,再將之轉化為抗爭動員。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拒絕懸崖勒馬,一意孤行堅守其抗爭立場。他們蓄意挑起受眾敵意,侵蝕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這種持續性、組織性及目的性的行為,正是本案與一般政治評論或歷史討論的根本分別。

有人或會問:若「支聯會」沒有明確提出暴力行動,是否仍可構成煽動?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法庭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分析,「其他非法手段」不必然限於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若行為目的在於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同樣可屬法律所禁止。煽動罪的核心亦不在於是否已經有人成功實施顛覆,而在於被告是否唆使他人作出相關受禁行為,並具備相應意圖或相信他人會以非法手段行事。

因此,本案裁決具有重要法治意義,它表明了批評可以,煽動不可以;討論可以,顛覆不可以;表達意見可以,但不得以人權自由為名破壞國家安全。這條界線是由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普通法原則共同確立,並由法庭依法適用。

雖然「支聯會」及相關被告已被裁定罪成,但這並不代表其惡行僅限於本案所涉控罪。「支聯會」多年來以「人權」、「民主」等口號包裝其政治目的,例如,該組織設立所謂「人權博物館」,在展品中夾雜「港獨」口號,並美化黑暴及違法「佔中」等行為,同時抹黑《香港國安法》,企圖誤導公眾、顛倒是非。

更嚴重的是,「支聯會」及其核心人物多次乞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李卓人曾參與美國國會聽證會,公然抹黑香港及《香港國安法》,並呼籲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這類行為絕非一般政治表達,而是將香港利益作為政治籌碼,借外力向中央及特區政府施壓,嚴重損害香港整體利益和國家安全。

此外,「支聯會」亦積極向年輕人埋手,透過與反華組織「華人民主書院」等團體勾連,推動所謂「非暴力抗爭」培訓,鼓動青年參與非法抗爭活動,為2014年非法「佔中」及2019年「反修例」黑暴提供思想動員和行動基礎,更長期煽動非法集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等核心人物均深度參與其中,成為相關行動的主導力量。這些行為具有持續性、組織性和目的性,並非偶發或孤立事件,而是有系統地挑戰憲制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惡劣行徑。

「支聯會」案的罪成裁決,不但彰顯司法獨立與法治公義,更為香港社會釐清了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自由必須在法治下行使,權利不能成為顛覆國家的工具。任何人若企圖以巧言令色包裝顛覆目的,以「人權」挑動情緒、煽動仇恨、破壞憲制秩序,最終都必須在法律面前承擔後果。香港要保持繁榮穩定,「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首要條件就是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尊重憲法權威,守住法治底線。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