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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火災聽證會:ICU跟足程序,未審先判並不公允】

2026年3月25日

在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政府代表大律師孫靖乾提出三方面澄清,旨在回應外界對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人員的質疑。作為熟悉政府運作的專業人員,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制度角度進一步分析,並指出現階段ICU的做法均符合標準操作程序(SOP),未見違規。同時,各界必須謹記「不應未審先判」,避免在調查未完成前便作出定論。

一、巡查前通知承建商的必要性

委員會展示的WhatsApp紀錄顯示,ICU人員在巡查前通知承建商,外界因此質疑存在「通風報信」。然而,根據政府既定程序,ICU巡查並非單純視察,而是涉及採樣測試。此類測試必須有屋宇署註冊檢驗人員(RI)在場,確保採樣合法並具專業性。

因此,通知承建商的目的在於確保合資格人員能夠到場協助,並非為了承建商提供便利。這一安排屬於SOP的基本要求,並不構成違規。若僅憑紀錄便斷言人員「打龍通」,顯然缺乏客觀依據。

二、通知與巡查時間的合理性

外界質疑承建商在收到通知後有機會「做手腳」。然而,紀錄顯示ICU人員僅在巡查前一日通知,翌日即到現場。如此短的時間差距,實際上不足以讓承建商進行任何實質性改動。

此外,ICU巡查往往是因居民投訴而展開,目的在於迅速核實情況。若真有意圖「打龍通」,不可能僅提前一日通知。從程序角度看,這一安排合理且合乎規範。現階段並無證據顯示承建商能在短時間內影響測試結果。

三、採樣位置的選擇

委員會亦提到,ICU在2024年11月18日巡查時,選擇了較方便的位置採樣,外界因此質疑結果可能受干預。孫靖乾澄清,棚網範圍廣大,RI未必能預計ICU人員的採樣位置。

從專業角度而言,採樣位置通常由巡查人員根據現場情況決定,考慮操作便利與安全因素。只要樣本具代表性,測試結果便不會受到影響。這一做法同樣符合SOP,現階段並無證據顯示存在違規。

制度層面的觀察

綜合以上三點,ICU人員的行為均符合既定程序:

· 巡查前通知承建商,確保合資格人員在場。

· 通知與巡查時間僅相隔一日,無足夠時間進行不當改動。

· 採樣位置由巡查人員決定,屬正常程序,並無違規。

因此,將ICU人員描繪成「打龍通」並不符合事實,現階段未見任何違規行為。

不應「未審先判」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證據在聽證會上展示後,社會輿論迅速形成定論,甚至有人對涉事人員及其家人進行起底。這種情況不僅對個人造成傷害,更破壞了調查的公正性。

司法及調查程序的核心精神在於「先聽後判」。在證人尚未作供、事實尚未全面呈現之前,任何定論都屬於「未審先判」。這不僅違背程序正義,也可能誤導公眾。

政府的態度與改革方向

值得肯定的是,政府代表在聽證會上坦誠承認制度存在不足,並表明改革決心。這種態度顯示政府並未逃避問題,而是願意檢視並改善制度,確保未來巡查更透明、更有效。

不論ICU有沒有責任,制度的發展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標準操作程序(SOP)雖然目前已能確保巡查合法合規,但仍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特別是隨着資訊科技及人工智能技術的成熟,政府完全可以考慮引入數據分析、即時監測、智能影像比對等工具,提升巡查透明度與監管效果。這不僅能減少外界疑慮,更能讓制度在效率與公信力上同步提升。政府亦已表明會進一步改革制度,以避免同類問題重演。在調查尚未完成之際,公眾應保持持平態度,不應「未審先判」。唯有等待委員會全面聽取證人供詞並作出結論,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並為居民及消防人員提供最負責任的交代。

(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