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
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張玉清女士今日在宏福苑火災聽證會作供指出,註冊檢驗人員(RI)須為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專業註冊人士,並經屋宇署注冊委員會審核工作經驗;在法例下只有RI可進行訂明檢驗及其後監督訂明修葺。張玉清強調,檢驗階段RI「一定要親身落現場視察」,不准許指派他人代行;維修階段可組織團隊分層監督(她提及level 1每星期到場、level 2每兩星期到場),但最終責任仍由RI承擔,屬法例要求。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0D條亦列明:RI受委任後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30D(3)(a)),並須就訂明修葺提供妥善監督(30D(4)(a))。條例設刑責:違反「親自檢驗」可罰款25萬元;未有妥善監督修葺最高可罰款25萬元(小型工程15萬元);如涉及未能確保樓宇安全等嚴重情況,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然而,早前聽證會已披露鴻毅唯一RI、董事吳躍在訊息中稱自己僅以「自由身(freelance)」形式擔任RI、每月收取1.5萬元並累收19萬元,並表示自己僅參與簽署表格及檢驗報告、非實際參與維修工程;亦有對話紀錄提及可「儲埋…一次過簽晒」、甚至「齋簽文件」及簽「date back」文件等。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杜淦堃並指出吳躍在2025年10月至11月一個多月內為56個工程簽署84份表格,質疑其是否可能作出適當監督,並形容其如「橡皮圖章」。
按張玉清今日證供,若RI未有親身到場完成訂明檢驗仍簽署文件,已屬涉嫌違法,必須依法追究,以維護強制驗樓制度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