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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該訂立一條法例去專門針對市民在風暴期間追風逐浪等危險行為】

2025年9月25日

今天(25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出席一個電台節目的訪問期間,提及於最近的颱風襲港期間,有一家4口在柴灣觀浪,其中3人墮海後被救起的事件。正如鄧局長所言,香港特區現時沒有一條法例是針對市民在風暴期間追風逐浪; 儘管根據現行法例,如果一些地方如沙灘已經宣布關閉,但有人仍然進入,就會有罰則,但過去多年以來,於颱風期間,仍有不少人刻意作出各種尋求刺激或一時之快的危險行為,例如觀浪追風,更因而引致拯救人員要冒生命危險去對身陷險景的當事人作出營救。以立例的方式,去專門針對如此自私自利的個人行為,實在有必要。又例如以上於柴灣觀浪的一家四口中的父母,於風暴期間帶著一雙年幼子女去犯險,如此不當行為也應該是當局考慮以立法方式去打擊的目標。

正如鄧炳強局長所強調,當局目標不是要拘捕市民,最重要的是市民自律,風暴期間有家長仍帶小朋友去追風逐浪,令小朋友身處險景, 社會各界當然也不希望類似情況再度出現。類似的情況每出現一次,便代表著再有被自私自利父母禍害的無辜子女; 儘管刑罰可以令罪有應得的犯案者付上應有刑責,但因事件而令無辜的子女因而身體上受到不必要的傷害,甚至喪失性命,這些都是無可挽救兼無法補償的惡果。立法的目標,絕非為了拘捕、檢控及懲罰市民,而是要他們徹底認知這裏行為有機會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造成足夠的阻嚇力,阻嚇普羅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在立法過程中,足夠的諮詢及收集民意是必須的。其中關鍵的一點,就是是否一刀切, 不管是在任何風球下,抑或是在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下,帶同未成年子女去進行追風、觀浪等行為,都屬違法? 還是當中要劃一個界線,說明在以上那些風球或暴雨訊號下,到底是達到那一個程度,才是法例規管的範圍? 又例如如果黑色暴雨是突如其來,及由於在極短時間之內落下的傾盤大雨所引致的,家長在如此特殊情況下作出有關被規管的行為,又是否需要為此負上刑責?

除了追風、觀浪,還有那些其他在颱風或暴雨訊號下的危險行為,也應該列入規管範圍,也是極需市民作出廣泛討論及有共悉的。以往,曾有不少行山人士在惡劣天氣下迷路,而引致救援部隊需出動營救;因此,考慮行山是否也有必要成為惡劣天氣下的被規管行為,也是有必要的。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