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調查委員會今日(4月21日)傳召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作供。林秀青表示,宏福苑維修工程屬法例下「建造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勞工處曾作17次突擊巡查,並因投訴較多而將一般「每一至兩個月」的巡查安排加密至幾乎每月一次,包括常規巡查、投訴跟進及一次加強突擊檢查,以確保工地安全監管到位。
就「工人吸煙」相關投訴,林秀青解釋,部門在巡查記錄中出現「未能確立」的結論,主要反映到場當刻未能取得足夠證據,並非等同否定投訴內容;她亦指出,監管工作除巡查外,亦包括向承建商作書面提醒及要求採取風險控制措施,體現「預防為本」的執法思路。
法例漏洞:見到吸煙都未必罰到
林秀青供稱,單純工人吸煙並不違反職安健法例。勞工處主要依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3條執法,但該條文僅在使用易燃液體或存在火警危險物質的場所才禁止吸煙。即使職員親眼目擊工人吸煙,若附近未同時存在易燃物質,亦無法檢控。主席陸啟康法官直言此為「執法難度嘅問題」,林秀青確認現行法律基礎下確實存在重大障礙。
委員會大律師李澍桓進一步指出,即使政府日後修例全面禁止地盤吸煙,勞工處仍將面對同一搜證難題——巡查時碰巧見不到便無法執法。林秀青認同此分析,並對李大律師提出利用居民拍攝的錄影片段或相片作為證據的建議表示「完全同意」,認為將來可循此方向改善。
17次突擊巡查:不預先通知、先觀察後跟進 投訴處理可再優化
林秀青指出,宏福苑的巡查均以突擊方式進行,職員不會預先通知承建商,並會先在地面作初步觀察,需要時再與承建商代表跟進,以提高巡查的客觀性和即時性。
就個別投訴附有相片或現場發現煙頭等情況,林秀青解釋,部門仍需評估影像是否足以證明違規行為與涉事人身份、以及是否達到法律所需的證據門檻;而現場如未能確認煙頭來源(例如可能來自居民或工人),亦需要審慎處理,以免作出不符合證據的推斷。她亦表示,執法與投訴跟進存在可提升之處,日後可在機制層面「做得更好」。
以書面提醒促承建商加強管控 強調承建商有法定責任做好培訓
林秀青又提到,勞工處曾向總承建商宏業發出信函及附上《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引述第53條作出書面提醒,要求承建商採取適當措施降低火警風險。承建商亦向勞工處表示已就吸煙設內部紀律安排,包括罰款及勸離等。
至於工地安全培訓,林秀青明確指出,工人只接受「兩三分鐘」或走過場式培訓並不理想,並重申法例要求承建商設有註冊安全人員及向工人提供入職訓練與安全教育,確保各工種明白安全要求與風險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