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9 散庭
13:32 庭上播放一系列宏創方的CCTV片段確認第四被告是否在場
12:55 繼續審訊
12:25 休庭
11:55 控方指第四被告改變證供
控方就一對黑色鞋的證物向張家俊盤問,控方指早前警察證人溫文鏡曾上庭就這對鞋作供,但張無指出過這對鞋不是張的,亦從無指出過這對鞋不是在啟豐園穿著的鞋,這是作為辨認張的基礎。張現在證供上的改變是張不想用其衣物及鞋辨識身分,亦不承認身分的截圖與其本人連上關係
11:22 法官批評第四被告的辯解不合理
控方向張家俊盤問,有關張所提及的RACHEL的中文名是否黎瑞宜,張指當時的認知,RACHEL不是黎瑞宜,但控方指出RACHEL與張曾於2020年1月3日前往台灣,其國泰航空的乘客名單中沒有乘客名是梁芷欣,張才指梁芷欣是RACHEL的網名。張其後亦接受RACHEL是黎瑞宜,但辯稱作為普通一個朋友,是不會核對身份證。法官駁斥張的說法,指RACHEL不是普通網友,而是張的同事,你怎會不知道中中文名。張回應指如果有為她處理MPF的話方會會知。法官駁斥為何張請RACHEL工作,為何可以不用查看身份證,張辯稱認識及知道RACHEL的工作能力,加上又不是一家大公司,所以不需要看其身份證。其後,張再以沒有人會為炒黃牛飛的人去供強積金,表示RACHEL只是無合約的僱員,但法官即時批評此例子絕不合適,因為炒黃牛是非法行為
10:42 繼續審訊
10:14 休庭
10:12 法官批評第四被告說法前後不一
庭上播放一系列宏創方CCTV的圖片和片段,用以證明RACHEL在場,但張家俊先後多次表示不肯定,亦指不確定張及第一被告何卓為共同認識的是否同一個RACHEL。後來,張又改稱從來都表示其認識的RACHEL與何認識的RACHEL是一樣的。法官隨即批評張的作供,指出正是因為張最初的說法,法庭需消耗20分鐘去確認,更指張已並非第一次看這些片段,但張又表示沒有印象
09:47 證物上找到第四被告指紋
控方指警方於2020年3月8日在張家俊的公司中,找到連著電路板的電池,在電池上的一張膠紙上發現有指紋,經指紋鑑證比對後,得知該指紋印是屬於 張的右手中指指紋印
09:00 法庭傳召第四被告張家俊上庭作
08:58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