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9 散庭
13:01 法官斥辯方無證據誤導 要求停無根據陳述
控方指證人證供顯示,警方先搜查梅芳街1A室並拍照,之後才發生李嘉濱換衣及警方檢取其衣物的事件,與辯方早前說法不符。辯方承認錯誤,並向陪審團更正。法官就1A室是否搜查夾萬一事,引述警員11632證供,提醒陪審團相關證據。
辯方重申李嘉濱的招認非自願,並同意李嘉濱曾到嘉頓山,但爭議其開會目的,認為控方無證據證明聚會內容。辯方質疑監視警員證供,指其無法確認上車者為李嘉濱,因主要依賴通訊機信息,且僅用黑白照片辨認,耗時超出訓示時間。辯方又指車Cam錄音無法確認李嘉濱聲音,並稱監視警員在梅芳街監視兩小時,未發現李嘉濱已離開前往九龍。法官批評此說法無證據基礎,具誤導性,辯方律師解釋僅提出監視警員可能疏忽的可能性,但法官要求其停止無證據陳述。
李嘉濱身份。警員在旺角跟蹤時否認視線受阻,但辯方認為在繁忙旺角不可能無遮擋。警員除駕車跟蹤外,稱見李嘉濱在車內拿箱子,但辯方質疑警員僅依通訊機盲目跟蹤,且無法得知跟蹤訓練內容。控方投訴訓練內容屬機密,不應公開,辯方律師收回該陳述。法官斥責辯方明知訓練內容不可公開,卻故意提及後收回以達效果。
12:41 繼續審訊
12:12 休庭
11:00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第二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向警方虛報住址為梅芳街24號1A室,惟李實質居於梅芳街2C室,警方亦從2C室內檢獲「水喉通炸彈」和爆炸品原材料等物品。辯方陳詞指,李當時其實並未虛報住址。而根據警員作供,當日李嘉濱被帶到警署後,在簡單拘捕表格上是報稱居住梅芳街24號1A室。
控方反駁指,警方持有1A及1B室搜查令,無人承認居住1A亦會搜查1B,否認推卸責任。關於1A室夾萬,控方指11632已合理解釋若無密碼會強行開啟,無可疑物品則不記錄,斥辯方斷章取義。對於未搜查石籬邨,控方指11632已解釋因未在李嘉濱身上找到鑰匙,認為辯方同樣斷章取義。
10:31 休庭
09:51 法官質疑辯方陳詞
辯方繼續陳詞,指第二被告李嘉濱的的招認(包括記事冊及錄影會面)非自願,稱警方脅迫其招供,甚至被警員逼取手機密碼。辯方強調李嘉濱無被捕經驗,為滿足警方而招認,十次錄影會面均經預演。
法官就此提出質疑,指上述為第二被告李嘉濱一方的案情,而非證據,並問辯方是否指錄影會面內容全經預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僅稱交由陪審團考慮後轉話題。
09:31 休庭
09:20 控方反駁辯方質疑膳食安排
辯方指第二被告李嘉濱離開西區警署,暗示無機會用膳。控方對此提出質疑,辯方隨後澄清,修正說法為李嘉濱從羈留室被帶走,而非離開警署,確認李嘉濱未有離開西區警署。法官強調必須使用清晰準確的語言,以免誤導陪審團。
辯方再指出3月8日19:01李嘉濱被帶走調查,質疑未有安排膳食。控方反駁指,警員11632於19:05已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並證實李嘉濱於19:43用膳,而且無抱怨食物不足。
09:07 開庭,第二被告李嘉濱辯方律師繼續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