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4 散庭
13:05 法官讀出有關監察私家車及第二被告的監視警員供詞
多名監視警員就2020年3月6日至7日追蹤第二被告。警員SO8證述,當晚19:51,D2離開大角咀宏創坊,隨後在「香麥麵包西餅」購買菊花茶,並於20:36左右在登打士街附近登上一輛紅色本田Odyssey私家車(車牌KW7032)。第二被告與司機(身穿淺色短袖衫及藍色牛仔褲)有交談,後二人前往砵蘭街「澳門清湯腩」餐廳用膳後重返車內。SO8強調,第二被告飲茶時露出面容,並多次比對照片確認身份。
警員SO5供稱,3月7日上午10:00,於佐敦見第二被告從的士(KE9179)下車,後於14:56在大角咀宏創坊附近見第二被告持紅色背心膠袋下車,並於21:27再次見第二被告從KW7032下車及重返車內,期間視線無阻礙。SO6證實於14:36及15:16見第二被告分別從權益五金及宏達金屬店鋪走出,雖第二被告戴口罩,但警員透過照片比對及面部特徵確認身份。SO6亦於21:37見第二被告從KW7032下車,前往彌敦道兩間藥房與店員交談但無購物,隨後返回車內。SO7則表示,自中午12:09起監視D2,至18:03見其離開宏創坊,後於23:07在通州街見第二被告從KW7032取出黑色手提箱後重返車內。
法官指示陪審團,需獨立評估每位警員證供的可信度,並考慮閉路電視等無爭議證據,判斷離開宏創坊停車場者是否確為第二被告。
13:01 繼續審訊
12:34 休庭
11:00 法官繼續覆述控方對各被告人提出的獨立證據
法官繼續總結指控各被告串謀製造及使用爆炸品的獨立證據。包括有關被告在503及1008號單位活動的詳細指控,以及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事件的證據。關鍵證據包括閉路電視片段、Telegram訊息,以及在涉案單位發現的與爆炸品製造相關的物品,如TATP、閃粉及火箭糖。
證據顯示第三被告吳子樂多次進出503及1008號單位,2020年3月7日503單位冒煙時提及「燒燶咗啲嘢食」,並在羅湖爆炸前背背囊後消失,Telegram「夠鐘改名」訊息及行李箱內硝酸鉀等物品指向其涉案;第四被告張家俊被指進出兩單位並參與巴域街會議,閉路電視拍到其車輛(UP7660),住所及公司發現引線匣(其一有指紋)及「HKRunGuy」訊息;第五被告楊怡斯被指進出503單位並參與巴域街會議,羅湖爆炸當日攜紙鶴袋子,Telegram「叉雞飯阿陳」及假髮面具購買記錄為證據;第六被告張琸淇進出兩單位並在503被捕,參與巴域街會議,Telegram「大西北騎牛仔」討論變裝,其住所物品進一步指證;第七被告何培欣進出503單位,短暫參與巴域街會議,在第一被告何卓為買硫磺時在場,Telegram「珀斯光輝」談爆炸詳情,住所及503單位物品為證據。
10:50 繼續審訊
10: 21 休庭
10:10 法官強調第二被告李嘉濱手機發現明愛醫院炸彈未爆炸前相片
於第二被告手機內發現的一張照片,該照片顯示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前嘅炸彈未爆炸狀態。此證據極具重要性,控方提出該照片是從第二被告手機中存儲的試爆片段同其他相關影像之一部分。
法官著陪審團考慮,為何第二被告的手機會存有此未爆炸炸彈的照片。另外根據控方提供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第二被告於案發時段進入明愛醫院男廁,隨即發生爆炸,控方指其親自放置炸彈後燒毀衣物以毀滅證據。
09:30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元素 覆述控方對各被告人提出的獨立證據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針對第一被告至第七被告的串謀罪。指一名共謀者的陳述或行為可用作證據,證明其他共謀者的參與程度、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陪審團先憑獨立證據確認串謀存在及各被告參與。獨立證據示例包括:第一被告何卓為簽署503室租約、發送特定Telegram訊息、多次進出503室、涉羅湖爆炸案、巴域街會議、購買硫磺、電話內試爆片段,以及現場發現TATP炸藥等物品;第二被告李嘉濱則包括1008室租約、訊息、進出503及1008室、涉明愛醫院爆炸案、購買煎鍋及玻璃樽、電話試爆影片及爆炸前照片、梅芳街住所簡易爆炸裝置。對於第三被告吳子樂至第七被告何培欣,法官引用Telegram訊息示例,如吳子樂曾發出「個 BOT 無回我 boom」的訊息,強調須先憑獨立證據確認參與,方可應用共謀原則推斷角色。
09:07 開庭
法官引導陪審團,闡述八名被告涉嫌製造炸彈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行的相關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