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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陳嘉信是內地高官】

2025年10月15日

香港人尤其黃絲總是以高人一等的眼光俯視內地。改革開放初年,又適逢香港快要回歸,鄧小平便曾說過:「要在內地造100 個香港﹗」這句話更令黃絲以為自己什麼都遠勝內地。然而,內地不斷在進步,香港則因為過於自滿而停滯不前;尤其自回歸以來,公務員尤其政務官(AO)根本沒有進行過改革。

香港雖說是「港人治港」,但實際上是「港官治港」,AO仍然牢牢掌握着香港的行政權,且不斷在承傳他們骨子裡「鄙視內地」的文化。AO口頭上說「愛國」,但實際上是借此來進行保護主義,保護他們心目中由英國殖民地者流下的「偉大」官場文化。於是,我們經常見到「刑不上AO」的怪現象,AO決策失誤,他們通常都毫髮無傷,全身而退。2個月前因為飲用水風波而成為風眼的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陳嘉信,便是好例子。

10月14日下午4時,政府發出新聞稿,宣佈陳嘉信在9月19日便開始了退休前休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更代表政府在新聞稿中稱讚陳嘉信。原文是:「陳先生在出任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期間,致力在物料供應、運輸和車輛管理以及印刷方面為政府部門提供優質服務。在出任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期間,陳先生推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 7 章)的修訂,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規管措施。」

咦﹗按楊局長所言,陳嘉信這位AO不單沒有因為政府飲用水風波而受影響,還要受到稱讚。楊局長稱讚陳嘉信為政府提供了「優質服務」。不知道公眾看到這句話,有何感受?那些自行訂購飲用水的一眾公務員,又有何感受?倘若陳嘉信是內地高官,他的飲用水風波會對他有什麼影響?答案是:終身追責﹗

且看內地「終身追責」是什麼概念?包括官員那些決策失誤?

官員終身追責制是指官員對其在職期間的重大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行為,無論何時何地,即使已經調離原崗位、退休或晉升,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請注意是「倒查」)。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官員終身追責制的涵蓋範圍廣泛,包括但不限於重大決策失誤、生態環境損害、司法責任等領域。例如在司法領域,2015年公安部印發《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建設法治公安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倒查問責制。

兩相比較,內地的制度是否較香港優勝?你或許會說:內地這麼大,不一定能全面執行。但人家至少有這個制度,有這個放在制度工具箱內。香港則連這個工具也沒有。孰以至此?因為AO。 陳嘉信是AO、楊何蓓茵是AO、拍板買「觀音山」水的中央投標委員會主席黎智華也是AO。

特首李家超對北部都會區(「北都」)的發展不滿意,心急如焚。這和特區政府的執行力有關,而特區政府內擁有行政權力的便是AO。當大家把陳嘉信的安然退休和內地的終身追責兩相比較,大家便應知道為何特區政府的執行力會如此不濟。因為做錯了不用負責,不做就不會錯,那便更不用負責了。

倘若陳嘉信、黎志華以至楊何蓓茵都不是香港AO,而是內地官員,他們今天的決定,是會被終身追責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竟成了「港官治港、做錯了不用負責、不做事(如北都)又不用負責」的護身符。無怪乎AO在負責港澳事務的官員前,會表現得那麼「愛國」了。對AO來說,「一國兩制」真是個好東西﹗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