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盾:應對AI生成內容對香港國家安全的迫切挑戰】
【以法為盾:應對AI生成內容對香港國家安全的迫切挑戰】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迅猛發展,AI生成的文本、圖像、音訊及視頻已達到以假亂真的境地。這項技術在賦能創新的同時,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風險,特別是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構成嚴峻挑戰。面對這一全域性、顛覆性的技術變遷,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亟需展現前瞻性與緊迫感,儘快建立完善的法律監管框架,方能不負中央所托,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
一、國家已立標杆,香港豈能落後?
在AI治理這一全球競賽的起跑線上,中國已展現出卓越的戰略遠見。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等部門於2025年3月聯合發佈《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並定于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明確要求對AI生成內容進行顯著標識,並鼓勵採用數位浮水印等技術,為溯源問責提供依據。此舉標誌著國家在平衡技術創新與安全風險方面,已建立起清晰、可操作的監管路徑。
反觀香港,儘管特區政府已開始關注AI議題並發佈相關指引,但整體監管態勢仍停留在研究、教育與宣導的初級階段,缺乏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和明確的時間表。在AI技術日新月異、風險稍縱即逝的今天,這種按部就班的傳統行政節奏,已與威脅演化的速度產生嚴重“時差”。若不能奮起直追,香港恐將在數字時代的治理競爭中陷入被動,錯失防患於未然的關鍵視窗。
二、普通法體系下的獨特挑戰與國家安全性漏洞
香港實行普通法,其核心特徵之一是在刑事定罪中高度重視證明被告人的主觀犯罪意圖。然而,AI生成內容的超真實特性,正被別有用心者利用,以製造法律上的“合理懷疑”空間。
· 在誹謗與金融欺詐領域:行為人可辯稱自己僅是“被AI偽造資訊所誤導的傳播者”,並“合理地相信”其內容的真實性,從而挑戰對其“明知”或“故意”的指控。
· 在危害國家安全領域:此風險更為致命。若有反動勢力利用AI偽造國家領導人或特區政府官員的言論,捏造政策動向或發佈煽動性聲明,並通過社交媒體廣泛傳播,其對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的衝擊將是立竿見影的。一旦被追究,肇事者極易以“輕信”為由,試圖逃脫法律制裁。
這導致一個危險的悖論:技術越先進,偽造內容越逼真,惡意行為反而越容易隱藏在“不知情”的保護傘下。 長此以往,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將面臨被技術“架空”的風險。
三、核心對策:以強制標識與法律推定,築牢法治防線
為堵塞這一法律漏洞,我們強烈建議香港特區政府與立法會迅速啟動專項立法,其核心應包含兩大支柱:
1. 立法強制施行數位浮水印與顯著標識
必須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所有在本港公開發佈或傳播的AI生成內容,必須帶有不可輕易移除的數位浮水印與顯式標識(如“AI生成”字樣、角標等)。這不僅是技術規範,更是確立了一項社會性的注意義務,要求所有資訊傳播者在轉發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內容前,負有主動核查其來源合法性與真實性的責任。
2. 引入“可反駁的法律推定”機制
這是破解主觀意圖證明困境的關鍵。立法應確立一條明確的推定規則:任何違反規定、未帶有法定標識的AI生成內容,若被用於實施誹謗、欺詐、煽動或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即可推定其傳播者具有“明知”或罔顧後果的犯罪意圖。
此機制將實現舉證責任的合理轉移。執法與司法機構無需再陷入證明被告人“內心確知”的泥潭,而被告人若想脫罪,則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已盡到一切合理的核查義務。這能極大地增強法律對潛在違法者的威懾力,使其無法再輕易以“不知者無罪”作為免責牌。
四、結論:前瞻立法,非為扼殺創新,實為護航發展
對AI生成內容實施嚴格監管,絕非阻撓科技創新,恰恰相反,是為其劃定清晰的安全航道,確保技術發展行穩致遠。香港素有“東方之珠”的美譽,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與法治社會的聲譽,都建立在安全、穩定、可信賴的基石之上。若因監管滯後而淪為虛假資訊的溫床,其後果不堪設想。
《道德經》有雲:“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 真正的智慧在於未雨綢繆,在禍亂發生之前便加以防範。面對AI帶來的深刻變革,香港必須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決心,鑄就一面堅實的法律之盾。這既是維護香港自身繁榮穩定的需要,亦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時機稍縱即逝,立法行動,刻不容緩。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