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3月15日,伊朗展開全國性反間諜行動;伊朗情報部在這天成功瓦解了一個18人間諜網絡,該組織被指為以色列背景媒體工作,專門拍攝空襲地點影像並泄露救援力量位置。同日,伊朗治安部隊也通報抓獲500名間諜,其中250人為核心成員,涉及泄露軍事設施坐標、勾結犯罪團夥策劃破壞行動,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至3月17日,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情報部門在東北部地區逮捕10名不明國籍間諜,這批人員當時正針對伊朗敏感地點和經濟關鍵基礎設施開展情報搜集。在以上涉及反間諜活動之一連串數字背後, 意味著飽嚐持續美以軍事打擊的伊朗,為力抗入侵者以間諜滲透的形式去配合軍事行動,而致力剷除早已潛伏在自己國內的間諜活動。
自伊美戰爭啟動以來,以色列一直對伊朗發動精準打擊;在如此精準打擊的背後,以色列正是高度依賴來自伊朗境內的坐標與目標信息。而是次被破獲的間諜網絡,任務指向長期搜集伊朗軍事設施、執勤哨所、救援力量部署的具體位置,並直接將找到的資料傳遞給以色列。實際上,沒有這些境內人員提供的精準坐標,以色列的遠程打擊武器就會失去目標。最令人吃驚的,是在已被伊朗當局逮捕的500人中,核心骨幹成員竟佔了一半;這部分人並非底層跑腿人員,而是能夠串聯組織、策劃破壞行動、提供高價值軍事目標的關鍵人員。這情況也充分證明,境外情報力量早已不僅只很於零星偷拍,而是已深度介入至嚴重擾亂伊朗內部秩序,再配合外部軍事打擊。此外,大量落網人員之與國內反政府勢力勾結,並接受境外資金支持,也印證了當前這場入侵行動是結合了外部軍事施壓、內部輿論攪動,及情報引導等三方面之共同推進兼互相配合。
伊朗是次大規模地一次過成功拘捕為數極多的間諜之經驗,對於香港特區來說,正提供了極深刻的啟示:有效地打擊特區內的間諜活動,對維護國家安全之防範未然,至為重要。2021年10月17日,美國中央情報局的「中國任務中心」 正式成立,旨在達到打壓中國發展的目的,美國中央情報局更於去年成立「中國任務中心」; 美方更曾經聲稱,中國是美國所面對最重要的地緣政治威脅,故要整合中央情報局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及能力,進行針對中國的工作,並特別要羅致及訓練能說普通話的情報人員。
同樣地,英國秘密情報局(又稱軍情六處)局長也曾公開表示,會從全球不同國家和組織羅致秘密情報人員(即是大眾理解的間諜人員),深入掌握有關中國的材料(亦即是公眾理解的滲透),在全球情報網絡中以高度機密的方式達至其他方法不能取得的成果。
因此,間諜就是美國中央情報局及英國秘密情報局等機構秘密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間諜是藉滲透國家重要機關、刺探情報和國家機密、策反公務人員、收買及培植代理人等手皈,從而挑起事端、激化社會矛盾、鼓吹反政府,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意圖推翻政權,從而達至謀取他們自身國家利益或地緣政治影響力的目的。 如此這般的間諜行為,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有極大機會構成重大威脅;為免香港步伊朗的後塵,被充斥於境內的間諜嚴重危害國安,先以立法的方式去打擊間諜活動,並於成功立法後以雷厲風行的方式去針對間諜活動,是必須的。
香港的「間諜罪」主要依據2024年3月刊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基本法》23條立法)第43條,這條規定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作出收集、製作、管有或傳達旨在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敏感資料等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20年。 「間諜活動」的定義廣泛包括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收買或竊取國家秘密、情報、敏感文件;其針對對象為境外勢力,包括了外國政府、機構、組織及人員;而犯罪行為則包括進入敏感處所、參與涉及危害國安的監視行動、利用電子裝置非法搜集資訊。 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第29條則設有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以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3條互相配合去打擊間諜活動,對涉嫌從事間諜活動違法行為之人士依法予以檢控。
此時此刻,對香港特區政府來說,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正時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此乃由於香港有機會面對的間諜及其代理人背後是國家級的頑強對手;為著防範未然,特區政府必須積極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將風險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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