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委員會備用權力隨時亮劍 真相不容逃避】

· 趙處機專欄
Section image

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聽證會進入第二日,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兩位董事侯華健及何建業僅提交書面陳述,拒絕出席作供。這一決定迅速引發社會關注: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是否意味著它是一隻「無牙老虎」?證人拒絕到場,調查是否就會停擺?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釐清獨立委員會的制度設計、權力邊界,以及它在整個調查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獨立委員會的權力邊界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是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7A條成立的。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出,按此條文成立的委員會,「條文中冇列明有咩權力」,包括要求作供,並非如《調查委員會條例》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屬於司法程序,擁有強制取證等權力。

簡單來說,獨立委員會的權力來自行政授權,而非法律強制。

與之相對,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成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擁有明確的法定權力:強制傳召證人作供、強制證人交出文件及物品,而證人在席前作供享有豁免權,不會因其證供而要負上法律責任。梁定邦資深大律師指出,這種豁免權是「重要保護」,目的是「使人可以如實將證據交畀委員會」。

這兩種委員會的權力差異,正是社會質疑「無牙老虎」的根源。

二、「備用權力」:一柄隨時出鞘的尚方寶劍

然而,獨立委員會並非沒有後備方案。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5年12月12日宣布,為獨立委員會保留「備用權力」——如果委員會在審視過程中,就特定議題或個別環節,認為有需要獲賦予法定權力,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讓獨立委員會就相關事宜按《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就該指定事宜行使法定權力。

大公報的評論將此形容為委員會獲得了一柄「尚方寶劍」。這種「按需賦權」的靈活模式,兼顧了「調查深度」及「提高效率」的需要。換言之,如果宏業兩董事的缺席導致關鍵事實無法釐清,委員會完全可以啟動這柄寶劍,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強制傳召他們作供。

三、政府的配合機制

除了「備用權力」外,政府還建立了另一項支援機制:由政務司司長率領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該工作組除了按獨立委員會要求提供資料之外,亦會額外主動地向獨立委員會提供調查所得的資料,更會運用政府部門各項調查權力,直接協助獨立委員會搜集證據和資料。

大公報指出,過往曾有批評指政府因循守舊,經常「唧牙膏」式回應,更曾出現有關部門拒絕提交資料的情況。李家超今次指示政府部門主動配合、全力支持委員會工作,徹底杜絕了公務員推卸責任的可能性。

這意味著,即使證人拒絕到場,執法部門——警方、消防、廉政公署——的獨立調查仍在進行。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正運用各項法定權力,主動蒐集證據,協助委員會查明真相。

四、證人缺席的實質影響

那麼,證人拒絕出席聽證會,對調查有何影響?

首先,證人缺席不等於能逃脫法律責任。梁定邦指出,即使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證人唔會唔嚟,唔嚟會有好多人批評佢」——社會輿論本身就是一種壓力。更重要的是,宏業兩董事拒絕提供口頭證供,不代表他們能逃脫執法部門的追究。警方、廉署的獨立調查仍在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不會因為聽證會的缺席而中止。

其次,獨立委員會不是法庭,不適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刑事審訊原則。委員會的目的是審視制度、找出真相、防止悲劇重演。證人缺席,並不妨礙委員會基於現有證據——包括書面陳述、執法部門提供的資料、其他證人的證供——作出責任判斷。

第三,從效率角度看,證人缺席反而可能加快調查進度。委員會無需耗費時間聽取冗長的口頭證供,可以專注於審閱書面證據。當然,如果關鍵證據需要通過強制傳召才能取得,委員會還有「備用權力」這道後備方案。

五、結語:制度設計的智慧

回顧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的權力設計,我們可以看到一種審慎的制度智慧。

它沒有追求「一步到位」的法定權力,而是採取了「先軟後硬」的階梯式設計——先用社會輿論和道德壓力促使各方配合;必要時啟動「備用權力」,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同時有政府部門主動配合、執法部門獨立調查作為支撐。

張炳良教授指出,坊間「不應武斷不是由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做事,就會偷工減料」。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深度,取決於主持法官的專業能力、政府的配合程度,以及必要時能否果斷啟動「備用權力」。

宏業兩董事選擇了「書面回應、拒絕到場」。他們有權這樣做。但這不會成為調查的障礙,也不會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真相的拼圖,不會因為一兩塊缺失而停滯——因為還有其他渠道、其他證據、其他力量,在共同拼湊這幅圖畫。

獨立委員會究竟是「無牙老虎」還是「尚方寶劍」?答案不在於它的法定權力有多大,而在於它能否在需要的時候,果斷亮劍。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