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公布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調查報告(報告),並推出一系列問責及改革措施;獨立委員會透過舉行 30 場聽證會、傳召 80 名證人及審視大量證據,釐清了火災成因及相關責任,指出火災背後存在的制度漏洞、監管權責不清等深層次問題。行政長官率領一眾高級官員就事件鞠躬道歉,這是展現政治承擔的重要表現。本人支持政府就事件依法追究責任、落實制度改革,認為此舉有助提升特區治理效能、回應社會關切,並期望政府切實提升樓宇安全、消防安全、樓宇維修工程等重要範疇,確保市民安居樂業。
宏福苑慘劇是一場深刻的教訓,暴露出香港在樓宇大維修制度、業主法團支援及施工監管上的深層漏洞。過去圍標集團往往利用法團經驗不足及法例漏洞,從上游操控標價、中標後再以犧牲物料和工序質素來牟取暴利,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根源。
國明一直認為必須針對各環節對症下藥,包括上游必須杜絕圍標,中游協助擁大維修責任,但未必有能力的業主尋找有能力、誠信、經驗、資源的顧問及承建商,下游加強工程進行時的工程合約管理及質量安全監工。
作為工程界立法會議員,本人對新提出的具體改革方案提出以下客觀與務實的主要評論:
1.杜絕圍標
支持修改《競爭條例》,將圍標行為刑事化,這有助打擊樓宇維修的圍標行為,對業內的承建商害群之馬起阻嚇作用,有助從源頭杜絕火災風險。立法打擊圍標行為,有助營造更良好的營商環境,讓市場競爭更公平,市民得到的服務更優質、安全。但執法機關必須互相配合,果斷執法,嚴打杜絕圍標活動。建議政府繼續研究如何避免不法之徒藉購買車位等方法滲入業主法團。
2.成立全資擁有的「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政府提出成立由政府全資擁有的「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透過設立嚴格的「預審名單」來把關顧問與承建商資格,只有通過技術能力、誠信操守、財務能力及過往表現的才能加入預審,並在驗樓及大維修合約中介入,協助業主招標、評標並提供三個合資格名單供業主選擇。此舉有助於破解過去小業主面對龐大工程時缺乏專業能力的困局。但必須指出,大廈維修與維護的最終責任仍歸屬業主;服務局提供協助,包括開工後監督顧問及承建商。另外就是提醒業主在選擇顧問及承建商時,切勿以價低者得作選擇,應平衡資源、能力、過往表現與價格等因素。
3.修訂《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支持增設大型維修新工程類別與加重罰則
針對現行制度的漏洞,政府修例將主要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從現行的小型工程中獨立出來,成為全新工程類別,實施更嚴格的規管。這包括要求必須呈交圖則及事先獲得屋宇署審批許方可開工,從制度上確保質量與結構安全。在此基礎上,若相關顧問或承建商違法(如使用欠妥物料、嚴重偏離圖則或以危險方式施工),法例將大幅加重刑罰(最高罰款可達 300 萬至 1,000 萬元及監禁 3 至 5 年),發揮顯著的阻嚇作用。
4.強化監工報告強制呈交機制,落實屋宇署組織架構重組與承載力評估
在施工過程監管方面,新建議要求監工報告必須強制呈交屋宇署,並落實 100% 審閱,改變以往可能流於形式的監督模式。配合屋宇署現樓組及整體架構的重組與人手加強,由以往全港 6 組擴大至 10 組並全面推行「區長制」,能更有效全流程監控「強制驗樓計劃」及各項大維修工程。然而,我們必須客觀關注屋宇署在前線人手與專業評審上是否具備足夠的承載力,以應對全面 100%審閱監工報告的新工作量,確保政策順利落地,建議政府必須在這方面增加人手支援。
5.成立政務司司長領導督導委員會這可讓政府有系統,有條理處理跨部門、跨環節的問題。確保所有措施切實可行。
6.建立跨部門聯合中央數據系統。資源共享十分重要,讓不同部門互相比對資料及風險信號(例如巡查、違規、定罪等紀錄)從而加強風險預警及更新「預審名單」。
7.提升特大火警應變能力。針對棚網樓等特殊場景,應就香港場景檢討各類型的高層大廈火災的滅火及救援戰略,必須善用科技及整體消防的動員能力,例如跨境救援,無人機投滅火彈等。
總括而言,宏福苑事件帶來的教訓沉痛,改革的成效在於執行細節與社會各界的協同配合。我們期望在推動制度重整的同時,能兼顧市場的動態調節能力與專業承載力。呼籲社會各界共同支持政府落實好各項改革措施,團結一致,向前看,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安全的樓宇維修環境。作為工程界代表,我將積極在議會中發揮專業監察與橋樑角色,與各方共同推動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