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公布後,特區政府隨即於10月29日至31日連續舉行多場專題記者會,集中交代制度整頓與修例方向,包括研究立法禁止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成立跨部門特遣隊打擊圍標及相關罪行等重點改革。整體部署訊號清晰:問責不止於表態,而是以法律制度「補洞」、以執法協作「落地」,務求把樓宇維修這個多年「老大難」納入可監督、可追究、可懲治的法治框架。
香港舊樓維修與安全管理長期過度依賴業界自律及行政指引,權責分散、資訊不對稱、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執法機關在現行法定框架下往往面對舉證困難與成本效益失衡。尤其圍標、串謀操控投標等行為,往往披上一件「合法外衣」,令追查更為隱蔽;而過去制度側重民事追討、行政制裁或競爭規管,違法者獲取的不法利益巨大,違規代價卻相對有限,只佔營運成本的極少部分結果形成「做得過」的誘因,令違標行為不能被徹底杜绝。
圍標刑事化:以刑事威懾補上制度缺口
是次改革的最大突破,在於是把圍標從一般規管層面推向刑事法制層面,即所謂「圍標刑事化」。在法治社會,刑事制裁的定位在於處理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樓宇維修並非純粹市場交易,其直接牽涉工程質量、人命安全與公共風險;當圍標集團以不法合謀左右工程承辦與物料選用,最嚴重的後果,便不再只是市場失序,而是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因此,以更高階的圍標刑事化,才足以彰顯足夠的阻嚇力,令圍標者不敢貿然再以圍標方式去奪取項目。
引入全新法定權力:提升偵查與資產追繳效能
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計劃把圍標等罪行與更具穿透力的偵查及反貪制度作銜接,包括研究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與《廉政公署條例》相關範疇。圍標之所以難治,在於其高度組織性與隱蔽性 -- 涉案者透過分工、代言人、資金往來及文件安排,把合謀行為切割及包裝成一連串看似正常的商業活動及分工。若能引入更強的法定調查權限與資產追繳機制,執法便可由單點檢控走向整條鏈打擊,不僅追究個別人,更可針對其利益鏈條作凍結、沒收及追繳,真正做到斷其財路、瓦解其網絡。事實上,對付有組織、以利益為導向的罪行,資產追擊往往比單純入罪更具實效。
跨部門聯合特遣隊:由「事後追究」走向「事前介入」
在執法與預防方面,跨部門「聯合特遣隊」的設立,標誌管治模式由事後追究逐步前移至事前介入,此舉在打擊圍標行為方面具有前瞻性。當執法機關採取「風險為本」策略,主動關注高風險大廈的招標安排,甚至列席業主大會,法律意義在於把刑事威懾與行政監督提前至合謀形成之前,降低圍標操作空間,同時補足小業主在資訊與專業能力上的弱勢。這種前置式預防,並非行政干預市場,而是把公共安全與市場秩序納入政府的積極保障義務之內,以制度化手段提升社會整體的防風險能力。
多年以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嚴重爭議的屋苑業主大會,例如該屋苑正面臨嚴重的圍標疑雲、大額維修工程爭議、法團管委會鬧雙胞,或者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例如近年大型屋苑的維修風波),民政處在收到小業主或法團請求後,通常會積極派員列席,以監督會議秩序並在現場收集情報。然而,列席大會的民政處官員(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在法律上都沒有「執法權」或「裁判權」,他們在大會上的角色是觀察員與諮詢者,即使管委會主席在現場做出違反條例的舉動,民政處人員也只能當場「口頭提醒」或「勸喻」,他們無權當場終止會議、無權宣布投票無效,也無權罷免主席。將來,「聯合大遣隊」 派遣人員出席業主大會,他們的角色及權力又會是如何? 應該賦予他們些什麼權力,藉此令他們在大會上不只是一個擺設或橡皮圖章?對於這方面的問題,定是特區政府也需要深思的。
消防制度補強:把行政要求升格為法定門檻
消防安全方面,政府提出把部分過往依賴行政通知的要求提升為法定門檻,例如涉及主要消防裝置停用的事前審批,以及收緊消防承辦商註冊續期審查、加重虛假證書責任等。從法律角度看,這等同把「程序合規」變成「法定前置條件」,一方面提高違規成本,另一方面把責任鏈寫入制度,令相關人士難以再以形式上交齊文件作為免責理由。若再配合科技化巡查與專責防控編制,便能把防火要求由被動巡查提升為主動治理,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的合理期待。
強勢檢控與跨部門執法:釋出「零容忍」清晰訊號
最後,跨部門檢控與執法行動本身亦釋出明確訊號:政府不會把事故歸咎於制度抽象缺陷,而是同時追究直接肇因者與制度漏洞。當警方、廉署、勞工處、屋宇署及消防處各按法定職能採取行動,法律層面的意義在於形成「多維法律工具」的整體回應:刑事追責對準違法者,行政與監管手段封堵漏洞,從而杜絕圍標對社會帶來的一切負面影響。
總括而言,宏福苑事件的社會教訓沉重,但法治社會的出路不在於情緒宣洩,而在制度整頓。若圍標刑事化、偵查與資產追繳工具、前置式執法、消防法定門檻及行政問責機制能夠有序落實,香港樓宇安全與維修市場將可逐步建立更清晰的規則、更可預期的風險管理,以及更具阻嚇力的責任體系。以法治作骨幹,從宏福苑事件中吸取教訓,才可為社區善治與長治久安奠下真正堅實的根基。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