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承襲普通法傳統,強調「事實由陪審團決定,法律由法官處理」,兩者相輔相成。這制度在重大案件中尤為重要,藉此維護司法公正。 透過陪審團參與審訊,亦可以增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九名陪審團作為社會代表,參與了轟動一時的恐襲案件。該案涉及三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他們於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站月台放置炸彈,並涉嫌策劃在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會上放置20公斤土製炸彈。
陪審團根據被法庭採納的呈堂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判斷,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無罪」,反映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與常識判斷,確保判決符合公眾的公正觀念。
值得留意的是,陪審團的評議過程不公開,且不受法官或外界干預。
在陪審團制度下,法官並不參與事實判斷。法官只負責解釋法律條文,主導審訊流程,確保審訊依法進行。
實踐中,法官指導陪審團如何理解法律原則。例如,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且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判被告罪成。
法官亦須提醒陪審團忽略不當資訊, 以免陪審團可能因媒體報道或外界影響而對涉案的被告產生偏見。
在陪審團閉門商議前,法官需要總結法律要點,提醒陪審團客觀分析證據,從而達成裁決。
此案中,三名被告原本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製造爆炸品罪,但陪審團以八比一 大比數,裁定三名被告干犯了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案件中的其餘被告,要麼以七比二脫罪,要麼一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而,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後,並不會參與量刑過程。法官需要根據陪審團裁決,進行後續的司法程序進行判刑。
法官根據法律、案例及案情嚴重性決定刑罰負責量刑。 法官必須仔細考慮 一籃子因素,作出一個合適的刑罰。
量刑基礎在於犯罪行為的本質,若罪行性質嚴重,法庭需作一個有阻嚇性的判刑。
罪行的後果同樣重要。若罪行對社會危害性大,例如造成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判刑亦會較重。
法官亦需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以評估其罪責和更生可能性。初犯通常會獲得較大程度的寬恕,而慣犯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犯者,刑罰會加重。
被告是否顯示出真誠的悔意亦是重點考慮之一。若被告不主動認罪,無悔意,不徹底反省,便沒有減刑的基礎。
另外,被告個人背景與心理狀態,包括其成長經歷、精神或心理狀況等,皆會被加以考慮。
與此同時,判刑需要考慮保護公眾安全的需要。對於暴力或高風險的罪犯,判處監禁無可避免。 有需要時,法庭會透過判刑向社會大眾傳達訊息,反映社會對該罪行的譴責,阻嚇其他人不要犯類似罪行。亦對被告起了個別阻嚇作用,防止被告本人再次犯罪。
總的來說,法官的量刑是一個平衡各方因素的過程。在衡量罪行的嚴重性和社會公義的同時,亦需要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和更生可能。
每條罪行都有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法官的判決不能超過此上限。 本案中,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
綜合本來案情,法官採納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並考慮首腦的何卓為的角色是負責策劃及統籌三次事件,曾協助製造及運送爆炸品,對警員及公眾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毫無悔意,重犯風險偏高,重判何卓為入獄18年。 另,由於何卓為在緩刑令期間干犯本案,需執行緩刑令的6天監禁,刑期和本案分期執行。
至於李嘉濱因為負責訂購原材料及研製爆炸品,法官採納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由於初犯,減刑四個月,被判囚16年8個月。
張家俊則負責製造及安裝引爆裝置及編寫遙距引爆程式,法官採納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但由於初犯,故減刑四個月,被判囚16年8個月。
帶有阻嚇性作用的判刑帶出一個強烈訊息: 法庭不容許破壞及挑戰社會的行為。青少年切勿認為破壞性或傷人行為沒有法律後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