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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的鏡像:美國「密碼法」與香港國安法修訂的真相】

2026年3月28日

上星期一,香港政府刊憲修訂《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新增條文規定:執法人員可要求涉及國安案件的「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不遵從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息一出,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迅速發出「安全警示」,提醒美國公民這項法例「適用於所有人」,包括入境或甚至只是在香港機場轉機的旅客,又指港府擁有更大權力扣押與國安罪行相關的個人設備。香港政府隨即發稿反駁,強調修訂符合《基本法》及國安法規定,執法人員必須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包含危害國安證據,才能扣押設備並要求提供密碼,「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電話提交密碼」。

爭議的核心問題其實很簡單:要求涉嫌違法人士提供手機密碼,到底是「打壓人權」,還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合理手段?要回答這個問題,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美國自己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訂的條文,核心要件有三:第一,必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第二,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設備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第三,在獲得手令後,才能要求指定人士提供密碼。這套機制,與世界上大多數法治國家的做法並無本質區別。

那麼呢?我們分兩個場景看。

在刑事調場景中,美國執法部門在獲得搜查令後,可以扣押電子設備。至於能否強制嫌疑人提供密碼,涉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但關鍵是,這項權利有重大例外。根據美國法律界廣泛引用的判例,法院對「密碼」和「生物識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對待:強制提供數字密碼被認為是「證言性」行為,受第五修正案保護;但強制使用生物識別(指紋、面部識別),美國多數法院認為這「不涉及證言」,不受第五修正案保護,可直接強制使用。換言之,FBI扣押了你的手機,如果它拿不到你的密碼,它可以拿你的臉來解鎖——無需你「配合」。

然而,真香港修訂望塵莫及的,是美國的邊境搜查權力。

在美國邊境括機場、港口、陸路關口),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擁有一項被稱為「邊境搜查例外」的特殊權力:CBP可以在「無需任何懷疑」的情況下,搜查任何入境旅客的電子設備。具體規定如下:基本搜查,CBP官員可以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查看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的內容;進階搜查,如果需要使用取證工具複製或分析數據,則需要「合理懷疑」;密碼要求,CBP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密碼或解鎖方式,拒絕的後果取決於身份——美國公民不會被拒絕入境,但設備可能被扣押數週甚至數月;非公民(包括遊客、留學生、臨時簽證持有者)則可能被直接拒絕入境、簽證被撤銷。

美國國土安全官方指引明確寫著:CBP官員的檢查權力「不受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約束」,無需事先申請搜查令。

對比一下香港的:香港需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需要合理理由、針對涉嫌危害國安的人士。美國在邊境呢?任何人——無論有沒有犯法、無論是不是美國公民——都可能被攔下,無需任何理由,要求提供手機密碼。拒絕的後果:非公民直接拒絕入境,公民則扣押設備。誰更嚴苛?答案不言自明。

值得留意的是,美會正在審議一項名為《保護邊境數據法案》的法案,試圖限制CBP的邊境搜查權力。該法案2025年4月已在眾議院提出。為什麼要提出這項法案?因為現行法律下,CBP的權力實在太大了——大到連美國自己的立法者都覺得需要約束。當美國自己正在立法限制邊境搜查權時,它的外交機構卻在批評香港的國安法修訂。這不是雙重標準,什麼是雙重標準?

美國的「安全警示」隱瞞了一個關鍵事實:香港的法例需要法官手令,美國的邊境搜查不需要;香港針對涉嫌危害國安的人士,美國針對所有人。這不是「安全警示」,這是政治雙標的表演。

《論語》云:「己所不勿施於人。」如果美國自己不願意接受邊境無手令搜查、不願意接受強制提供密碼的後果,那它有什麼資格要求其他國家接受?如果美國認為自己的法律是「國家安全需要」,那其他國家的國家安全需要,為什麼就變成了「人權問題」?

當美國批評香港的國安法時,它應該先照照鏡子——看看自己的法律是怎麼寫的,看看自己的邊境是怎麼做的。如果它做不到,就沒有資格要求別人做到。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