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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英國法院上演了的一齣政治審訊鬧劇 ─ 披上了法治外衣的「倫敦經貿辦案」】

2026年6月18日

多年以來,別有用心的英國政府不斷以各式各樣的歪理去抹黑香港司法,本年3月,英國便再次發表了所謂的「香港半年報告:2025年7月至12月」,當中內容失實地批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是「政治檢控」;英國政府更大言不慚強調會用盡每一個機會向中方施壓,如此言論除了充分反映英國政府絲毫不尊重香港司法外,更是「擘大眼講大話」,完全漠視世人雪亮的眼睛,妄以為可以僅憑毫無根據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便可以瞞天過海,成功地蒙騙全世界,從而達到一己的政治目的。

中央全面堅持依法治國,香港特區從來都是奉行依法治港;在香港,從來沒有「政治犯」,也沒有任何「政治檢控」或「政治審判」。香港「司法獨立」之餘,香港法庭審理案件期間,只是集中於審視案中的證據,及考慮相關的法理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其身份、地位、貧富,也不會可因而受到享有任何優待,或遭受任何苛待。

在「倫敦經貿辦案」中,便盡顯了英國政府的偽善;其一方面看似大義凜然地批評「政治檢控及審訊」為不當,但在另一方面卻在自己國內上演了一齣「政治檢控兼審訊」!在該案,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及前英國邊境人員衞志樑較早前被裁定罪成;今天,二人在倫敦法院被判刑,袁松彪判囚8年,衞志樑則判囚10年。

在表面,該案以英國國安案件作為包裝;然而,在實際上,其骨子裏卻是一場披着法治外衣的「政治審訊」。無論是從法律原則、抑或是程序公義及案件背景的等角度來看,外界均可以找到有充分理由去質疑:英方在案中真正針對的,並不只是個別被告,而是藉案件打壓香港,先抹黑特區政府,再將矛頭進一步指向中央政府,從而達到其以港遏華之目的。

首先,案件所涉及的控罪,是英國《國家安全法》下的「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罪名,該控罪本身定義寬泛、門檻偏低。按照相關法律邏輯,控方不必證明到被告具有明確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觀意圖,只需要證明有關行為可能影響到英國的利益,被告便有機會被入罪。由於該法擁有如此模糊且寬鬆的擴張空間,故極容易可以把原本不屬於國安層面的行為,強行升格為違反國安法。案中被指的部分違反國安法行為,例如接觸人士、追查目標,甚至涉及進入住宅,即使其本身有機會引起法律爭議,也未必可上升至國家安全層面。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糾紛、日常聯絡、保安安排等均有機會由於被包裝為「情報活動」,而使該法律極容易淪為出於政治需要,而被任意利用的政治工具。

其次,該案的背景本身已屬極不尋常。整個事件可追溯至最初移英港人鄺文琪被指盜取前僱主逾1.6億元資產所引發的跨境追債及資產凍結爭議。換言之,事件的起點在本質上更接近一般民商事糾紛,此乃由於案件的爭議點涉及了為著追討款項而進行的追查行蹤,案件絕非傳統意義上的間諜案件。然而,極令人詫異的,是案件其後卻被迅速升格為涉及外國情報機關及境外干預的國安案件。如此從私人債務糾紛演變為國安案件的改變,絕對足以令外間懷疑,英方是刻意將原本性質為私人民商事糾紛的案件,打造成為一宗為達政治目的之國安案件,藉此塑造所謂的「香港經貿工作等同情報滲透」的假象,從而去達到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之政治目的。

第三,在程序公義上,該案也明顯地存在著嚴重的不公之處。法官原本要求陪審團作出一致決議;不過,在商議多日後,由於陪審團仍未達成全面共識,故法官最終改為接受10比2或11比1的大比數裁決。這種做法即使在制度上有其技術性依據;然而,在客觀效果上,卻是脫不了降低定罪門檻之現實,此舉無疑令案中被告增加了被入罪的機會。在此宗高度政治敏感、法律後果嚴重的案件而言,法官如此由要求一致裁決轉為接受較低門檻,難免令人產生「搬龍門」的觀感;如此一來,此舉也令人懷疑法庭關注的,有機會已不再是證據能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之舉證標準,而是旨在確保最終取得有罪裁決。不一致的裁決本身,也反映了陪審團內部對定罪是有着保留的!

將「倫敦經貿辦案」放在中英關係、香港所面對的外部政治環境,以及西方近年持續炒作「中國滲透」的背景下觀察,更可以清楚看到,這不僅是一宗法庭案件,更是一場高度政治化、具有明顯打壓指向的「政治審訊」工程。說到底,當一宗案件同時呈現法律定義模糊、背景性質異變、陪審門檻調整及政治效果明顯等特徵時,外界將其質疑為「政治審訊」,絕對是有理有據。當司法被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時,即司法程序已淪為服務於行政機關,成為了政府進行政治操作的附庸。在整個事件中,英國法院只是進行着「政治審訊」;整個審判已淪為了「政治鬧劇」。實際上,在英國,法治已死,只剩下一個虛有其表的外殼。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