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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法官指案情不止思想宣揚 已超越言論自由界線

2026年5月18日

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已解散組織「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今日(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借用高等法院)展開為期兩至三日的結案陳詞。本案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被告中,何俊仁在開審前已認罪,李卓人及鄒幸彤則否認控罪,若罪成最高可面臨10年監禁。控方今日在庭上指出,「支聯會」長期宣揚的綱領,實質意圖是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其言行已超越人權與言論自由的法律界線。

引詞典釐清字義 控方指支聯會綱領涉推翻憲制

針對法庭早前就條文中「推翻」與「破壞」字眼的法律詮釋提問,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日在庭上引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將「推翻」字義詮釋為「推倒、打倒、徹底否定已有說法、結論、決定」。控方強調,法庭必須綜觀法例全文及全案語境,根據控方案情,「支聯會」的有關綱領,與《香港國安法》中「推翻中國根本制度及中國中央政權機關」的語境一致。控方進一步闡明,顛覆國家政權的犯案手段並不限於使用武力,凡是以違反《基本法》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顛覆,同樣構成犯罪。

法官指案件已超越言論自由界線

審訊期間,法官特別提到本案案情不止於宣揚思想或學術討論,而是已超越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的界線,並詢問控方應如何界定是否煽動他人作出犯法行為的界線,以及此情況是否應受言論和表達自由保障。

控方代表回應指出:「法律無可能會助長你去煽動顛覆政權。」被告發表的言論和意圖已超越人權保障的界線,危害國家安全。控方在庭上重申,言論及結社自由並非絕對。根據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及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中包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的義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法律對相關自由作出合理限制,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控方指出,本案被告的行徑並非單純的思想宣揚。證據顯示,被告在主辦悼念等活動時,不僅挑起公眾情緒,更帶有明確意圖,即煽動並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實質行為。被告是否追求民主,均與本案的控罪元素無關,法庭無需分辨其政治是非,本案焦點在於被告人利用了有關議題作為實施犯罪的非法手段。

受煽動者主要為港人 控方論述本港法院管轄權

此外,就辯方書面陳詞中對《香港國安法》域外法權的爭議,控方今日作出了法律界定與澄清。控方引述《香港國安法》第36條指出,「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控方認為,本案定罪的前提正是被告在香港境內實施了煽動行為,且有關訊息在香港被他人接收,因此本港法院對此具有管轄權。審訊將於明續,鄒幸彤將作其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