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福苑火災看圍標之惡:刑事化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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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大火造成的慘劇,揭開了大廈維修業內長期盤根錯節的圍標黑幕。隨着獨立委員會公布警方證人供詞及競委會報告,圍標行為不再僅被視為商業失當,而是具高度組織性、滲透性及系統性的犯罪活動。面對此類嚴重威脅公眾利益的行為,僅靠現行民事條例規管,顯然已難以發揮足夠的阻嚇與遏止作用。

從暴力脅迫到精密隱蔽犯罪

無可否認,圍標行為早已脫離了公眾認知中那種單純的「幫派暴力」,演變成了一場利用專業知識不對稱、法律灰色地帶的精密犯罪。報告指出,黑社會並非總是台前的推手,他們更多是作為「清道夫」或「打手」,在幕後進行早期滲透、賄賂及威迫。這種「以隱蔽換取空間」的犯罪手法,對於傳統執法模式而言是巨大的挑戰。

知識不對稱與利益共同體

他們深諳業主立案法團在工程知識上的短板,利用這種「知識不對稱」,透過影子投標、協議退出、利益輸送等手段,將市場競爭徹底扼殺於搖籃。顧問公司、承建商,甚至是某些藉由「關注」之名行掠奪之實的組織,早已結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這場騙局的核心,不再是暴力脅迫,而是透過早期滲透與賄賂,從體制內腐蝕法團的決策自主權。對於這種隱藏在商業合約下的系統性犯罪,若執法依然停留在被動接報與民事罰則層面,無疑是放虎歸山。

民事規管的滯後與局限

正如在宏福苑案件中我們所看到的,執法若只在民事範疇打轉,往往陷於「滯後」。當工程已進行、資金已轉移,受害者蒙受的損失已無法彌補。圍標行為造成的危害,直接威脅建築物的生命安全,其嚴重程度絕不亞於金融市場的操縱操守。如果法律無法讓這群唯利是圖之徒感到「恐懼」,那麼這條法律便保護不了公義。

目前香港對圍標的規管,主要依賴《競爭條例》。然而,這條例本質上屬於民事性質,其局限性顯而易見。對於涉及數以億計利潤的維修工程而言,即便執法部門成功搜證,罰款往往僅被犯罪集團視為「營運成本」的一小部分。只要工程利潤夠厚,圍標集團根本不懼怕民事罰則。

借鏡推行刑事化雙軌制

對於圍標是否應刑事化,社會已有廣泛討論。筆者認為,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雙軌制」模式,是極具參考價值的改革路徑。在金融市場,我們對內幕交易等嚴重失當行為,既有民事追究,也有刑事懲罰,這種「重典」不僅是為了處罰,更是為了確立行業規範,保障市場公平。

圍標行為損害的是成千上萬業主的血汗錢,甚至危及建築物的生命安全,其危害程度絕不亞於金融市場的操縱行為。我們應儘速探討制定針對性的刑事法規,明確顧問、承建商及管委會的「受信責任」。只有當犯罪成本高至足以令其身陷囹圄,那些唯利是圖的承建商與腐敗的顧問公司,才會真正產生敬畏之心。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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