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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須務實在高效與程序公義之間的平衝

筆者:龔靜儀大律師

2026年6月1日

大埔宏福苑奪命火警後,社會仍在傷痛中前行,善後安排更是環環相扣。部分業主於4月29日向法團管理人合安遞交247戶聯署,要求召開業主特別大會;由於達到《建築物管理條例》不少於5%業主的法定門檻,有關訴求合乎法律規定。惟合安其後在法定回應期限內(5月14日)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發出開會通知及召開大會日期,外界一度質疑「拖延」。案件於今日(6月1日)開庭,庭內旁聽者眾,足見爭議備受關注;法官林展程並宣布將於明日下午3時頒下判詞。

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認為,焦點不應停留在標籤式的「拖」與「唔拖」,而在於法院如何看待現實可行性與法定程序要求之間的張力,

如何務實地在高效與程序公義之間的平衝。儘管大埔火災的善後工作的確需要特事特辦及以高效完成,早日令災民重過正常生活,但在另一方面,程序公義也是絕對不能忽略的。值得留意的是,法官在庭上肯定合安在火警後的善後工作,並要求各方以事實和程序為本處理爭議——這一點本身已釐清了重要前提:合安並非置身事外,而是身處一個必須「做得到、做得穩」的實務處境。

合安的陳述亦點出多項不能迴避的客觀現實及困難。按條例時限,合安須在短期內完成發通知書及召開大會,最遲須於6月13日前舉行。然而,業主要求的屬大型特別大會,牽涉核實247名聯署業主的真確身分與簽署、尋覓及預訂可容納逾千人場地、擬備會議文件並依法送達等工作。任何一環若因趕期而出現瑕疵,最終可能引致程序爭拗,甚至令會議決議的合法性受質疑——到頭來受損的,仍是業主權益與善後效率。

更關鍵的是,宏福苑屬「特殊情況」:部分業主在火警中離世,繼承人需時完成遺產及授權程序,方能合法行使業主權利。若在繼承安排未明朗前倉促開會,既有機會造成代表權爭議,亦容易令相關家庭在悲痛未平之際再添法律糾葛。合安提出押後,實質是要在程序上「留有空間」,避免把爭議由一個善後安排,擴大成一串無止境的法律爭訟。

法理層面上,合安並非自行「延後」了事,而是把是否押後的決定權交由土地審裁處審理,並援引《土地審裁處條例》下審裁處可能具備的「隱含權力」及相關案例作支持。這種處理方式,既反映對法治程序的尊重,也讓法庭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衡量「法定時限」與「可行安排」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總括而言,今日庭審最值得社會留意的,不只是「會否延期」的結果,更是法官對合安實務工作的肯定,以及合安在庭上就核實、場地、文件送達及繼承安排等作出的具體陳述。善後工作講求穩妥與公信,特殊情況下作特殊處置,特事特辦,並非迴避責任,而是確保日後業主大會能在程序正確、權利完整的前提下,真正解決問題、凝聚共識;程序公義,正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 明天下午3時的裁決頒佈,亮點之一, 當然是林官如何如何在程序公義及高效率之間作出一個最適當的平衡點。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