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業主大會延期申請|土審處6.2頒判詞 法官兩度指合安工作「唔容易」】
【宏福苑業主大會延期申請|土審處6.2頒判詞 法官兩度指合安工作「唔容易」】

大埔宏福苑有業主於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於最後回應限期(5月13日)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土地審裁處今日(6月1日)開庭聽取陳詞,法官林展程表示將於明日(2日)下午3時頒下書面判詞。申請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全體宏福苑業主。
庭上爭議焦點之一,是土地審裁處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陳詞指,若遇上沙士或新冠疫情等特殊情況,業主大會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可作出補救;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明文授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審裁處具「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並援引Towerrich等案例支持。潘熙亦指,只要申請人具備「良好原因」,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放寬期限。
合安另解釋,宏福苑涉及1984個單位,火災後居民四散,現時852戶僅有電話或電郵、欠缺聯絡地址,另有383戶完全失聯;管理方已嘗試接觸至少8個場地,惟未能找到可容納約1000人的合適場地,遂向法庭尋求指引及延展時間。
林官聽罷陳詞後,兩度提及合安在短時間內整理並收集到1601戶聯絡方式「唔容易」,理解當中的實際困難。林官同時強調,庭上提出的質詢源於今次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是否在法律賦權範圍內作出命令,並非指合安「做得唔好」,又形容情況「基本上史無前例,大家有大家難處」。潘熙亦表示理解各方均有難處,若法庭最終認為無司法管轄權,合安會再作安排。
翻查資料,合安早前指於4月29日收到業主要求書,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須於14天內發出會議通知,並於45天內召開業主特別大會,即最遲須於6月13日舉行。合安認為宏福苑情況特殊,法定時間未必足以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真確性及身分、覓地及送達通知;加上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認為大會不宜倉卒舉行,以免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