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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密法庭檔案 2026.03.09

2026年3月9日

16:41 散庭,明日下午將不進行審訊

16:17 繼續審訊

控方澄清「無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核心立場的具體依據。控方重申,其立場是中國憲法序言及第一條明確禁止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及中國共產黨領導,黨領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不存在任何合法途徑(包括修憲)去改變或結束之。控方承認證據上並無顯示被告(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曾鼓吹或提出任何具體手段(無論合法或非法)去實現該目標,但強調被告僅提出以非法手段針對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綱領,本身已構成以非法手段煽動顛覆。控方進一步指出,2018年憲法修正案雖修改第一條,但未觸及黨領導原則,證明該原則不可修改。

15:39 休庭

14:04 繼續審訊,辯方資深大律師進行陳詞

辯方主張中國憲法一般不適用於香港,基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包括憲法)除非列入附件三並由特區公布實施,否則不適用於香港;同時強調「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分開,香港法庭及律師以普通法訓練,不具備解釋或適用內地憲法的能力。

辯方進一步指出,中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一黨專政」或「中國共產黨領導永遠不可結束或修改」,反而序言提及「人民民主專政」及權力屬於人民,憲法第2條亦確認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憲法同時提供明確修憲機制,由全國人大常委或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提議,全國人大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因此,從憲法字面看,存在合法途徑改變黨的領導地位。支聯會過去30多年僅提出綱領,從未教唆或提出任何具體非法手段或暴力方式。

法官質疑辯方邏輯,例如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基本法權力來源(憲法第31條),以及人大可隨時修改基本法等。辯方回應承認憲法地位更高,但堅持《基本法》第18條是現行有效分水嶺,人大常委未將憲法列入附件三,即除特定例外(如國歌法)外不適用香港;若控方陳詞超越憲法字面(如主張「現行憲制秩序下無合法方法」),則需國內憲法專家證供補充。

12:11 休庭

12:02 繼續審訊

法庭確認控方依賴的9項影片中,何俊仁2020年7月1日七一遊行媒體訪問及李卓人2021年3月訪問,均不符共謀者原則(即相關言行是否「促進串謀」),故拒絕控方以此原則引入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但該兩項仍可作為針對發言者本人的證據。相反,其餘7項符合共謀者原則其他條件(即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及被告為成員之一、言行促進串謀),故容許控方依共謀者原則引入,作為針對其他不在場被告的證據。法庭強調,此裁決僅限證據可接納性,不評估證據分量,須待全案證據完結、中段陳詞結果及最終階段再作判斷。

11:45 休庭

法官將就爭議項目作出裁決,決定哪些證據可依共謀者原則被接納。

10:55 法官處理「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

控辯雙方對三項法律原則無爭議,包括需有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言行須在串謀期間作出及促進串謀。控方引入李卓人(D2)及何俊仁(D3)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多項公開發言及媒體訪問,用以證明支聯會(D1)及鄒幸彤(D4)參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可接納性。控方強烈主張,這些發言即使未逐字重複以非法手段針對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口號,但透過整體語境、被告長期角色及「志同道合」群體的推論,清楚顯示其繼續推進支聯會核心綱領及非法目標的意圖,符合「促進串謀」的法律原項。

控方指出,李卓人在美國國會聽證會明確以支聯會主席身份回顧31年工作及平台作用,何俊仁在七一遊行及訪問中強調「不退縮」、守護信念及與「志同道合朋友」共同面對壓迫,李卓人在另一訪問中亦針對「愛國者治港」批評愛黨等於愛國的邏輯,均可合理理解為延續支聯會反對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立場,並鼓勵支持者堅持同一目標。控方強調,支聯會慣常借本地時事議題(如國安法)重申對中共政權的根本批判,這些發言並非孤立個人意見,而是串謀的一部分。

10:54 開庭,法官就法庭廣播系統固障致延遲開庭致歉;法庭處理承認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