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今日(2日)頒下判詞,駁回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延期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裁定土審處就相關延期及替代送達等要求顯然沒有司法管轄權(案件編號:LDBM 74/2026)。法庭並剔除及駁回申請通知書,另駁回相關單方面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事件背景:業主聯署要求開會 合安入稟申請延期
判詞指,宏福苑有業主於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按《條例》附表3規定,合安原本需在收到要求後14日內召開並發出最少14天會議通知,以及在收到要求後45日內舉行會議;就本案時間表而言,合安原定需於5月13日前發出通知、並於6月13日前舉行會議。合安其後入稟土審處,要求延後上述限期。
申請理據:核實業主簽署真確性及身分、覓地及送達通知
合安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提及過往公共衞生事件作類比,並指在短時間難以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真確性、聯絡資料未齊及場地難以容納大量業主等因素下,土審處應可作出指示延期。合安亦指其掌握1,601戶業主聯絡資料,其餘383戶仍欠缺。
判詞要點:土審處無權批延期 但法官肯定合安工作與各方憂慮
林官裁定,土審處就申請所求的延期召開、延期舉行會議及替代送達等命令,並無司法管轄權,即使雙方有共識亦不能因此賦予審裁處權力,強調土審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判詞同時指出雙方各有合理顧慮。反對延期的業主一方認為,合安既能整理業主資料處理退款欠款,亦曾以郵件成功聯絡業主,反映相關困難未必不可克服;林官亦在判詞中肯定合安在火災後特殊情況下的工作,指其已成功在1,984個單位中整理出1,601戶的通訊資料,並嘉許民政事務總署透過「一戶一社工」系統協助提供業主聯絡電話。至於支持延期的業主則指火災後不少住戶忙於應付基本生活,合安應集中資源處理善後,且按法定方式通知全體業主存在實際困難;林官形容相關理由具實質內容,不能忽視。
裁決結果:申請遭駁回 不作訟費命令
土審處最終剔除及駁回合安的申請,並駁回相關單方面傳票,不作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