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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國安附屬法例釐清罪行界定 鄧炳強:不涉新罰則與權力、不影響市民生活

2026年6月8日

政府正加速推進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微調工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8日)在立法會聯席會議上宣布,當局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制訂附屬法例,旨在清楚述明如何界定「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鄧炳強強調,此次立法完全不涉及新罪行、新罰則或擴大執法權力,絕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並表明將採取「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求「早一日,得一日」完善國安機制。

鄧炳強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因時制宜檢視法律,一旦發現需要完善或釐清之處,就會適時提出改善建議。

對於外界關注附屬法例會否變相「加辣」,鄧炳強在會上作出澄清。他指出,現行由行政長官就行為是否涉國安發出證明書的機制將維持不變,附屬法例純粹是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同時,新法例並無擴充現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框架,亦不涉及任何新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將完全不受影響。

根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該附屬法例將明確兩大法律操作機制。首先是確立特首證明書的法律定性,凡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案件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涉案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次是將交替罪行同步化,若被告在同一國安案件中,就同一項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有任何交替罪行,該交替罪行亦自動被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指出,律政司司長已就相關法律原則進行仔細研究。特區政府在聽取聯席會議議員的意見後,將會全速敲定附屬法例的最終條文,並於短期內刊登憲報。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能持續有效落實,政府將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以實踐「早一日,得一日」的持續完善方針。